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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3-03-31 14:16:17 作者:GBWindows 來源:行業網站 閱讀:1450內容摘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管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規范綠色建筑標識管理,推動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我部制定了《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管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規范綠色建筑標識管理,推動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我部制定了《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1年1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促進綠色建筑高質
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
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
個五年(2016-2020 年)規劃綱要》《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
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
標的建議》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標識,是指表示綠色建筑
星級并載有性能指標的信息標志,包括標牌和證書。綠色建
筑標識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式樣,證書由授予部門制
作,標牌由申請單位根據不同應用場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
作。
第三條 綠色建筑標識授予范圍為符合綠色建筑星級
標準的工業與民用建筑。
第四條
綠色建筑標識星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
級和三星級 3 個級別。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制定完善綠色建筑標
識制度,指導監督地方綠色建筑標識工作,認定三星級綠色
建筑并授予標識。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地區綠色2
建筑標識工作,認定二星級綠色建筑并授予標識,組織地市
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開展本地區一星級綠色建筑認定和
標識授予工作。
第六條 綠色建筑三星級標識認定統一采用國家標準,
二星級、一星級標識認定可采用國家標準或與國家標準相對
應的地方標準。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
工業建筑采用《綠色工業建筑評價標準》GB/T50878,既有
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51141。
第七條 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制定的綠色建筑評
價標準,可細化國家標準要求,補充國家標準中創新項的開
放性條款,不應調整國家標準評價要素和指標權重。
第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建立綠色建筑專家庫。
專家應熟悉綠色建筑標準,了解掌握工程規劃、設計、施工
等相關技術要求,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具有副高級及以上
技術職稱或取得相關專業執業資格。
第二章 申報和審查程序
第九條 申報綠色建筑標識遵循自愿原則,綠色建筑標
識認定應科學、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條 綠色建筑標識認定需經申報、推薦、審查、公
示、公布等環節,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專家審查。3
第十一條 綠色建筑標識申報應由項目建設單位、運
營單位或業主單位提出,鼓勵設計、施工和咨詢等相關單位
共同參與申報。申報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等相關國家標準或相
應的地方標準進行設計、施工、運營、改造;
(二)已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并完成備案。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應按下列要求,提供申報材料,
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申報材料應包括
以下內容:
(一)綠色建筑標識申報書和自評估報告;
(二)項目立項審批等相關文件;
(三)申報單位簡介、資質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等;
(四)與標識認定相關的圖紙、報告、計算書、圖片、
視頻等技術文件;
(五)每年上報主要綠色性能指標運行數據的承諾函。
第十三條 三星級綠色建筑項目應由省級住房和城鄉
建設部門負責組織推薦,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二星級和
一星級綠色建筑推薦規則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對申報推薦綠色建
筑標識項目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申報單位和項目是否具備申報條件;4
(二)申報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有效。
形式審查期間可要求申報單位補充一次材料。
第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形式審查后,應組
織專家審查,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審查綠色建筑性能,確
定綠色建筑等級。對于審查中無法確定的項目技術內容,可
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六條 審查結束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在門
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所在地、類型、名稱、
申報單位、綠色建筑星級和關鍵技術指標等。公示期不少于
7 個工作日。對公示項目的署名書面意見必須核實情況并處
理異議。
第十七條 對于公示無異議的項目,住房和城鄉建設
部門應印發公告,并授予證書。
第十八條 綠色建筑標識證書編號由地區編號、星級、
建筑類型、年份和當年認定項目序號組成,中間用“-”連
接。地區編號按照行政區劃排序,從北京 01 編號到新疆 31,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編號 32。建筑類型代號分別為公共建筑 P、
住宅建筑 R、工業建筑 I、混合功能建筑 M。例如,北京 2020
年認定的第 1 個 3 星級公共建筑項目,證書編號為
NO.01-3-P-2020-1。
第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建立完善綠色建筑
標識管理信息系統,三星級綠色建筑項目應通過系統申報、5
推薦、審查。省級和地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依據管理
權限登錄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信息系統并開展綠色建筑標識
認定工作,不通過系統認定的二星級、一星級項目應及時將
認定信息上報至系統。
第三章 標識管理
第二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綠色建筑標識
認定工作權力運行制約監督機制建設,科學設計工作流程和
監管方式,明確管理責任事項和監督措施,切實防控廉政風
險。
第二十一條 獲得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運營單位或業
主,應強化綠色建筑運行管理,加強運行指標與申報綠色建
筑星級指標比對,每年將年度運行主要指標上報綠色建筑標
識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發現獲得綠色建筑
標識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應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
限不超過 2 年:
(一) 項目低于已認定綠色建筑星級;
(二) 項目主要性能低于綠色建筑標識證書的指標;
(三) 利用綠色建筑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四) 連續兩年以上不如實上報主要指標數據。
第二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發現獲得綠色建筑6
標識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應撤銷綠色建筑標識,并收回
標牌和證書:
(一) 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
(二) 偽造技術資料和數據獲得綠色建筑標識;
(三) 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條 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采用不符合本
辦法第六條要求的地方標準開展認定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將責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將通報批評并撤銷以
該地方標準認定的全部綠色建筑標識。
第二十五條 參與綠色建筑標識認定的專家應堅持公
平公正,回避與自己有連帶關系的申報項目。對違反評審規
定和評審標準的,視情節計入個人信用記錄,并從專家庫中
清除。
第二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或使用者對認定結果有異
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建
設部關于印發〈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
知》(建科〔2007〕206 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
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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