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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綠色建筑試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時間:2013-12-23 18:23:56 作者:綠建之窗 來源:綠建之窗 閱讀:3098內容摘要:天津市綠色建筑試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綠色建筑試點工程組織申報、檢查監督和驗收管理工作,充分發揮綠色、節能建筑示范效應,推動我市建設領域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建設事業的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新建忱┙ê透慕ㄏ钅渴凳┞躺建...天津市綠色建筑試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綠色建筑試點工程組織申報、檢查監督和驗收管理工作,充分發揮綠色、節能建筑示范"應,推動我市建設領域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建設事業的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x00共建筑和住宅建筑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實施綠色建筑建設標準的工程。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第四條 天津市建委負責綠色建筑試點工程年度實施計劃的制定、項目監督檢查、竣工驗收以及綠色建筑示范工程稱號的授予等組織管理工作。 各區、縣及各經濟功能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試點工程的組織實施。第五條 在試點工程的實施中,通過規劃、設計、施工、材料應用、運行管理、工程實踐和經驗總結等,推廣先進適用成套綠色、節能技術與產品,促進建筑節能產業進步,推動建筑節能工作的發展。第六條 綠色建筑試點建設項目本著自愿與推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申報。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由市建委組織專家評審確定。第七條 試點工程應重點推廣應用;列成套綠色、節能技術和產品:(一)新型節能建筑體系。包括墻體、保溫隔熱屋面、節能門窗、遮陽等節能技術與產品;(二)供熱采暖系統調控與熱計量和空調制冷節能技術與產品;(三)太陽能,地源、污水源等熱泵技術,風能和沼氣等可再生能源;(四)雨水收集和再生水綜合利用;(五)綠色建材和室內空氣質量控制;(六)垃圾分類收集,利廢產品循環利用;(七)建筑綠色照明及智能化節能技術與產品;(八)其它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綠色、節能技術和管理技術。第八條 申報試點工程的項目應符合城市建設基建程序及規定,按照建筑節能標準進行設計或建設,有可靠的資金來源,開發企業有相應的房地產開發資質,并具備下列一項或多項條件:(一)符合國家《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06)和建設部《綠色建筑技術導則》(建科[2005]199號)等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標準和相關政策;(二)在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節能、節材、節水、節地、減少環境污染與智能化系統建設等方面效果顯著;(三)規劃與建筑設計、環境設計和智能化系統設計等體現綠色建筑特色,采用適合于綠色建筑的技術、工藝與產品,運營管理水平較高;當擬選用的綠色、節能技術與產品沒有國家(或行業)標準可依據時,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p檢測報告,并經市建委組織專家進行審定。第九條 申報試點工程項目分類:(一)綠色建筑綜合試點項目;(二)建筑節能專項試點項目;(三)可再生能源應用專項試點項目;(四)低能耗、超低能耗專項試點項目;(五)智能建筑專項試點項目。第十條 申報試點工程的單位可單獨申報專項項目,也可直接申報綜合項目,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項目申報書;(二)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含綠色、節能及能源規劃篇);(三)規劃和建筑設計方案和綠色、節能專項設計方案;(四)工程立項批件、開發企業資質等證照復印件。第十一條 綠色建筑試點項目申報與審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申請試點工程的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要求將有關材料報各區、縣及各經濟功能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二)各區、縣及各經濟功能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項目申報材料的初審,并將初審意見報市建委;(三)市建委每年組織專ざ隕甌ㄏ钅拷行一次審查,通過審查的項目列入天津市綠色建筑試點建設項目計劃。(四)由市建委與項目承擔單位簽署任務合同書,每個項目給予一定的建筑節能專項基金補助,用于項目方案咨詢、論證及關鍵技術研發等方面。第十二條 列入天津市綠色建筑試點建設項目計劃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向所在區、縣及經濟功能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建委按部位進度情況提交階段實施報告。第十;條 由市建委或其委托的各區、縣及各經濟功能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試點項目的階段性監督檢查工作。第十四條 試點工程完成工程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不少于一個采暖(制冷)期且其節能性能經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由承擔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由市建委組織專家進行驗收。第十五條 申請綠色、節能等專項驗收時,承擔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竣工驗收文件;(二)試點工程實施綜合報告(包括綠色、節能設計、新技術應用、施工建設、運行管理、節能效果、經濟效益分析等內容);(三)檢測機構出具的包括建筑物與采暖(制冷)系統的節能性能檢測報告。第十六條 通過驗收的項目,由市建委統一頒發天津市綠色建筑(含建筑節能專項等)示范工程證書和標牌,并予以公示。第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取消;試點工程資格,并予以公布:(一)實施后達不到綠色、節能建筑設計標準的項目;(二)工程竣工后兩年內未申請綠色、節能等專項驗收,且未獲得市建委批準延期實施的項目;(三)列入計劃后;年內未組織實施的項目。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建委負責解釋。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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