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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秦皇島市綠色建筑管理辦法》的通 知
時間:2013-12-23 20:21:35 作者:綠建之窗 來源:綠建之窗 閱讀:1375內容摘要:秦皇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秦皇島市綠色建筑管理辦法》的通知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北戴河新區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秦皇島市綠色建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2013年7月30日秦皇島市綠色建筑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大力推進我市綠色...秦皇島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秦皇島市綠色建筑管理辦法》的通 知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北戴河新區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肚鼗實菏新躺建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3年7月30日
秦皇島市綠色建筑管理辦p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推進我市綠色建筑發展,加強綠色建筑管理,促進城鄉建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3〕1號)以及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推動我國綠色建筑發展的實施意見》(財建〔2012〕167號)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是指滿足《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 50378),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新建綠色建筑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新建建筑(不包括臨時建筑)應按綠色建筑的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所屬范圍內建筑工程的項目單位、規劃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牡ノ弧⒓嗬淼ノ弧⒃擻管理單位、檢測單位以及從事綠色建筑的咨詢、審查、評價的第三方機構等,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推進綠色建筑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綠色建筑推進工作的組織領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編制氖新躺建筑設計導則、施工導則和驗收規范;負責綠色建筑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組織綠色建筑專家委員會參與相關工作。各縣、區(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北戴河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的監督管理和實施工作。市(縣、區,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北戴河新區姆⒄購透母鎩⒉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城市管理、水務、房產管理等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做好綠色建筑項目立項、土地出讓、規劃、環評、用水、運營等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全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建南钅糠制詘湊章躺建筑一星級及以上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自2013年8月1日起,尚未進行施工圖聯審的政府投資類項目(政府辦公建筑、學校、醫院、博物館、體育館、科技館、圖書館、影劇院等)、保障性住房、北戴河新區新建建筑,以及城市區內尚未出具規劃設計條件的奶2萬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商場、寫字樓、機場、車站、賓館、飯店等)、10萬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區,必須按照綠色建筑一星級及以上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鼓勵已經完成施工圖聯審的項目,由建設單位交由設計單位按照綠色建筑星級標準進行優化設計。2013年底,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面積占全市綠色建筑總面積的比例達到20%以上。2014年,城市區內所有履行基本建設程序的新建建筑按照綠色建筑一星級及以上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其中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面積占全市綠色建筑總面積的比例達到25%以上。2015年,全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切謝本建設程序的新建建筑按照綠色建筑一星級及以上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其中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面積占全市綠色建筑總面積的比例達到30%以上。
第六條 綠色建筑堅持因地制宜、經濟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資源稟賦、氣候條件、建筑特點,合理制定地區綠色建筑規劃和技術路線,建立健全地區綠色建筑標準體系,實施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
第七條 綠色建筑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 50378、新躺建筑評價技術細則(試行)》(建科〔2007〕205號)、《建筑工程綠色施工評價標準》GB/T50460,河北省地方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3(J)/T113、《綠色建筑技術標準》DB13(J)/T132 以及建筑節能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建設。
第八條 從事綠色建筑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小⒓嗬懟⒃擻管理、檢測單位以及其他相關的第三方等,應具有相應的資質、能力和信譽。
第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從業單位資質、能力和信譽的監督和管理信息平臺,記錄信用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綠色建筑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培訓,培養綠色建筑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運營等方面的專業人才。加大綠色建筑的宣傳力度,發布國家、省、市綠色建筑的政策、規范和標準等信息。第二章 立項與土地出讓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提交的項目建議書、可行p研究報告或申請報告、備案申請表等相關項目文件,應增加綠色建筑的相關內容:
(一)對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在《項目建議書》中技術方案章節中應明確提出綠色建筑建設目標和初步技術方案,在投資估算章節中應明確綠色建筑的增量成本,在效益分析章節中增加綠色p筑效益分析;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設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專篇,確定項目擬達到的綠色建筑建設標準,對擬采用的有關綠色技術進行可行性分析,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專篇的編制與評審應滿足《秦皇島市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專篇編制指南與評審要點》的要求p
(二)對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節能方案分析章節中增加綠色建筑方案分析簡述,主要包括綠色建筑建設目標、初步技術方案、效益分析。
(三)對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在《項目備案申請表》資源綜合利用措施中增補綠色建筑簡要闡述p主要包括綠色建筑建設目標及簡要技術方案和效益分析。
第十二條 市(縣、區,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北戴河新區)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綠色建筑項目可行性研究及立項階段的審批。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提交的環評報告中應包括:建筑場地選址基本地質條件、是否存在危險源和污染源、土壤氡濃度檢測、場地建設過程中環境保護、住區環境噪聲等內容。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環評報告進行審批。
第十四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中應明確項目擬達到的綠色建筑建設目標和相關要求,并將綠色建筑建設目標及相關要求納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中進行公示。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出讓合同書》中應把規劃設計條件中的綠色建筑建設目標及相關要求作為主要條款。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中的綠色建筑建設目標及相關要求應滿足《秦皇島市土地出讓綠色控制指標確定指引》的要求。
第十五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部門應校核建設用地規劃中綠色建筑建設目標和相關要求。對于房地產開發項目,項目單位應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書》中增加項目綠色建筑建設目標;對于企業投資和政府投資項目,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規劃條件通知書中載明綠色建筑建設目標;相關要求。
用地規劃階段,綠色建筑建設目標及相關要求應滿足《秦皇島市建設用地規劃綠色建筑控制指標確定指引》的要求。
第三章 規劃設計第十六條 市(縣、區,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北戴河新區)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設計文本中綠色建筑建設目標、初步技術方案及預期效益等內容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在方案設計招標文件、委托設計合同中,應載明綠色建筑建設目標和設計要求。投標單位提供鞣槳干杓樸Π括綠色建筑技術方案專篇。綠色建筑技術方案應作為項目單位評標的必要條件。
綠色建筑技術方案專篇的編制與評審應滿足《秦皇島市綠色建筑方案設計招標文件綠色技術要求編制指南與評審要點》的要求。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包括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專篇,設計單位應對項目滿足綠色建筑建設目標情況進行自評估。
第十九條 設計單位提供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滿足綠色建筑設計要求,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對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綠色建筑設計進行審查,并出具明確的審查意見。在施工圖聯審階段,組織專家進行綠色建筑專項審查,審查意見書應明確列出綠色建筑審查結論。審查不合格的,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綠色建筑設計與審查應滿足《秦皇島市綠色建筑設計要求和審查指南》的要求。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在完成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后,向市、省或國家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
申報一星級、二星級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項目,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審,通過評審的,由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家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公示,并頒發綠色建筑設計標識證書;申報三星級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項目,報經市、省城鄉建設行政主遣棵虐壓睪笊媳ü家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審。第四章 建設施工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加強對綠色建筑施工的管理,在招標文件和相關合同中明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建筑工程材料供應等單位關于綠色施工的責任。對施工組織設計及方案、施工準備、建筑工程材料采購、施=過程、竣工驗收等,進行協調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施工招標文件應當明確綠色施工要求,并提供相關資料,施工單位應當在投標文件中編制綠色施工技術措施,并將綠色施工技術措施的增量成本費用=投標報價中單列。項目單位應將綠色施工技術措施作為技術標評審條件,綠色施工方案評審分值在技術標中的權重應當不小于 20%。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根據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建筑節能和=色建筑施工方案專篇,確定綠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綠色施工技術,并報監理單位審批后,方可實施。
綠色施工方案專篇編制內容,應參考《秦皇島市綠色施工技術導則和評價方法》。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通過施工=設計審查的設計文件和綠色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不得對已通過施工圖設計審查的綠色建筑相關內容進行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工程建設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符合設計文件及現行綠色建筑標準、規范的要求。施工單位應接受城鄉建設=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并應建立完整的綠色施工檔案。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依據綠色建筑標準、工程設計文件以及《秦皇島市綠色施工監理指引》,對施工單位制定的綠色施工方案進行審查,負責對綠色施工全過程進行監督。=經檢驗合格或不符合綠色建筑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監理單位應禁止在建筑工程中安裝和使用。
第二十六條 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按相關法律法規及《秦皇島市綠色建筑設計要求和審查指南》、《秦皇島=綠色施工技術導則和評價方法》以及《秦皇島市綠色施工監理指引》等相關文件的要求負責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組織綠色建筑專項驗收并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綠色建筑專項驗收應符合《秦皇島市建筑工程綠色建筑竣工驗收要點》。第五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單位在綠色建筑工程投入使用一年后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綠色建筑評價標識。
申報一星級、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項目,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審,通過評審的,由省城鄉建設行政s管部門報國家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公示,并頒發綠色建筑標識證書;申報三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項目,報經市、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把關后上報國家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審。
第二十九條 物業管理公司應按照綠s建筑相關標準的要求進行運營管理,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監督。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公司應按規定對項目資源消耗量實時分項計量監測,保留建筑運營過程中的有關數據信息和文件,監控數據應定期報送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專門s理機構。
第六章 激勵措施第三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統籌安排綠色建筑專項資金,重點用于綠色建筑發展研究、宣傳培訓、技術與產品的研發。
第三十二條 獲得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項目,項目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可向市財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市級獎勵。2013年獎勵標準為:二星級綠色建筑20 元/平方米(建筑面積,下同),三星級綠色建筑40 元/平方米。以后年度的獎勵標準將根據技術進步、成本變化等情況進行調整。
第三十三條 項目投入使用一年后,獲得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項目,建設單位可向市財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國家級獎勵。2013年獎勵標準為:二星級綠色建筑45 元/平方米,跣羌堵躺建筑80 元/平方米。以后年度的獎勵標準將根據技術進步、成本變化等情況進行調整。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參照《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追究直接責任單位和相關工作人員行政失職、瀆職等相b責任:
(一)對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建筑項目予以立項的;
(二)對規劃設計方案、施工圖文件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
(三)對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予以竣工驗收備案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b督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b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b件進行施工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b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 項目單位未按綠色建筑目標實施建設的,不得通過綠色建筑專項驗收,不予出具竣工驗收合格的報告。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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