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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綜改區鼓勵發展綠色建筑及裝配式建筑 分別設立5000萬專項資金
時間:2019-08-06 00:01:00 作者:GBWindows 來源:行業網站 閱讀:2669內容摘要:近日,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管理委員會為進一步推動示范區綠色建筑及建筑節能發展,發布《山西轉型綜改示范區綠色建筑扶持辦法(試行)》,鼓勵項目建設單位優先采用示范區內企業研發生產的建筑節能(技術)產品或綠色建材,并設立綠色建筑專項財政扶持資金5000萬元。同時,為加快推進示范區裝配......近日,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管理委員會為進一步推動示范區綠色建筑及建筑節能發展,發布《山西轉型綜改示范區綠色建筑扶持辦法(試行)》,鼓勵項目建設單位優先采用示范區內企業研發生產的建筑節能(技術)產品或綠色建材,并設立綠色建筑專項財政扶持資金5000萬元。
同時,為加快推進示范區裝配式建筑的發展,逐步實現裝配式建筑的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裝配化施工、一體化裝修、信息化管理及智能化應用,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管理委員發布《山西轉型綜改示范區裝配式建筑扶持辦法(試行)》,設立裝配式建筑項目專項財政扶持資金5000萬元,鼓勵項目建設單位優先采用示范區內企業研發生產的裝配式建筑技術和部品部件,并對采用裝配式建筑的商品房開發項目辦理房屋預售和裝配式建筑項目評選等給予政策扶持。
山西轉型綜改示范區綠色建筑扶持辦法
(試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示范區綠色建筑及建筑節能發展,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十三五”規劃》、省政府辦公廳《山西省開展綠色建筑行動實施意見》(晉政辦發〔2013〕88號)等文件精神和《山西轉型綜改示范區推進建筑節能及綠色建筑發展實施方案》(晉綜示發〔2019〕43號),制定本扶持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示范區內的綠色建筑項目和生產建筑節能產品、綠色建材的企業。主要包括:
(一)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取得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后達到以下條件的非財政投資建設項目:
1.達到國標二星級及以上運行標識的綠色工業建筑項目;
2.達到省標三星級運行標識的綠色民用建筑項目;
3.近零能耗建筑項目。
(二)在示范區內注冊、納稅,并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生產以下產品或建材的生產企業:
1.列入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節能技術(產品)推廣目錄》的建筑節能產品;
2.取得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綠色建材評價標識證書》的綠色建材。
第三條 鼓勵項目建設單位優先采用示范區內企業研發生產的建筑節能(技術)產品或綠色建材。
第四條 設立綠色建筑專項資金5000萬元,由示范區財政扶持資金列支。
第五條 本辦法由示范區建設業務主管部門、創新發展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章 政策扶持
第六條 綠色工業建筑項目,獲得國標二星級運行標識的,按照建筑面積給予100元/㎡獎勵,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獲得國標三星級運行標識的,按照建筑面積給予150元/㎡獎勵,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七條 綠色民用建筑項目,獲得省標三星級運行標識的,按照建筑面積給予100元/㎡獎勵,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八條 獲評為近零能耗的建筑,按其地上建筑面積給予200元/㎡獎勵,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同時,在計算統計建筑面積時,因節能技術要求超出現行節能設計標準規定增加的保溫層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核算。
第九條 區內企業生產的建筑節能產品被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為建筑節能技術(產品)推廣目錄的,給予區內企業生產建筑節能產品產值1%的獎勵。
區內企業生產的綠色建材取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綠色建材評價標識證書》的,給予區內企業生產綠色建材產值2%的獎勵。
以上建筑節能產品或綠色建材無法按產值認定時,按銷售額進行認定。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十條 綠色工業建筑和綠色民用建筑運行標識評價,應在項目通過竣工驗收使用滿一年后,由項目建設單位向區建設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初審通過后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定。
以上綠色建筑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取得運行標識證書后,由區建設業務主管部門出具意見,按示范區普惠類政策執行兌現。
第十一條 近零能耗建筑取得設計評價證書和近零能耗建筑評價證書后,由項目建設單位向區建設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建設業務主管部門經核實后出具意見,按示范區普惠類政策執行兌現。
第十二條 區內企業生產的建筑節能產品或綠色建材的獎勵,按產值認定時,由生產企業向區創新發展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創新發展業務主管部門經核實后出具意見,按示范區普惠類政策執行兌現。按銷售額認定時,由生產企業向區建設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建設業務主管部門經核實后出具意見,按示范區普惠類政策執行兌現。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扶持資金的監督管理按照《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財政資金扶持管理辦法》的資金使用原則及要求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示范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山西轉型綜改示范區裝配式建筑扶持辦法
(試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示范區裝配式建筑的發展,逐步實現裝配式建筑的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裝配化施工、一體化裝修、信息化管理及智能化應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晉政辦發〔2017〕62號)、《關于全面落實并政辦發〔2017〕98號文件精神加快推動我市裝配式建筑發展的通知》(并住建字〔2018〕278號)和《山西轉型綜改示范區推進建筑節能及綠色建筑發展實施方案》(晉綜示發〔2019〕43號),制定本扶持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示范區注冊、納稅的企業,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取得施工許可證,使用預制混凝土、鋼結構和木結構部品部件建設的裝配式建筑項目。
第三條 鼓勵項目建設單位優先采用示范區內企業研發生產的裝配式建筑技術和部品部件。部品部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類型:一體保溫板、疊合板、陽臺、空調板、樓梯、預制梁、預制柱以及鋼梁、鋼柱等。
第四條 設立裝配式建筑項目專項資金5000萬元,由示范區財政扶持資金列支。
第五條 本辦法由示范區建設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章 政策扶持
第六條 優先安排裝配式部品部件生產工業用地轉征報批,可通過“彈性年限出讓”、“先租后讓”等方式供地。對裝配率達到50%以上的商品住房項目(含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優先保障用地。
第七條 采用裝配式建筑的商品房開發項目在辦理房屋預售時,在項目達到正負零標準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前提下,可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八條 積極協助裝配式建筑項目評選“省級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太行杯”、“汾水杯”、“優良工程”、“優秀工程設計”、“標準化工地”、“建設科技示范工程”、“康居示范工程”等獎項榮譽。
第九條 對于非財政投資的以下項目按照從優從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項目建設單位資金扶持。
1.單體建筑裝配率達到30%及以上的工業廠房,按其地上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10元的獎勵,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萬元;
2.單體建筑裝配率達到40%及以上的工業廠房,按其地上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15元的獎勵,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萬元;
3.單體建筑裝配率達到50%及以上的工業與民用建筑,按其地上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20元的獎勵,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30萬元;
4.認定為省級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的,按其地上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30元的獎勵,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條 使用示范區內企業生產的裝配式部品部件的項目,按實際使用部品部件總價的2%給予獎勵。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項目開工前,由項目建設單位向區建設業務主管部門提交項目施工圖裝配率計算書(設計單位出具),建設業務主管部門對裝配率進行初步核實。享受用地保障的,項目建設單位需提供《項目投資協議》,由區土地業務主管部門按本辦法辦理。
第十二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由項目建設單位向區建設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建設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裝配式專家庫的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后,按示范區普惠類政策執行兌現。省級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的資金獎勵,項目建設單位需另外提供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認定文件。
第十三條 使用示范區內企業生產的裝配式部品部件的項目,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由項目建設單位向區建設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建設業務主管部門經核實后出具意見,按示范區普惠類政策執行兌現。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扶持資金的監督管理按照《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財政資金扶持管理辦法》的資金使用原則及要求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示范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第十七條 晉中開發區參照本辦法執行。
來源: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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