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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項目和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時間:2019-10-30 21:19:57 作者:GBWindows 來源:成都市住建局 閱讀:3276內容摘要:成都市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項目和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作,規范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項目管理,提高補助資金使用效果,根據《民用建筑節能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銀監會辦公廳關于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點城市建設有關工作的通知》(建辦科函〔2017〕409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
成住建發〔2019〕277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民用建筑節能減排,加強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作,根據《民用建筑節能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銀監會辦公廳關于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點城市建設有關工作的通知》(建辦科函〔2017〕409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成都市節能減排降碳綜合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成府函〔2017〕197號)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機關事務局、市商務局、市衛健委、市文廣旅局共同制定了《成都市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項目和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項目和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市住建局 市財政局 市商務局
市衛健委 市機關事務局 市文廣旅局
2019年10月17日
附件
成都市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項目和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作,規范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項目管理,提高補助資金使用效果,根據《民用建筑節能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銀監會辦公廳關于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點城市建設有關工作的通知》(建辦科函〔2017〕409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成都市節能減排降碳綜合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成府函〔2017〕197號)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項目(以下簡稱“示范項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據相關技術標準對公共建筑的圍護結構、供暖通風空調系統、供配電照明系統、生活熱水供應系統、能耗監測系統、可再生能源利用、炊事用能系統等多項內容的節能改造;改造后節能率達到15%及以上(按節約標準煤計算),且能實現建筑用能數據實時傳輸至市級公共建筑能耗監測系統的公共建筑。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用于我市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項目的市級財政補助資金(含項目補助資金、節能率審核等費用)。
第三條 市住建局牽頭,會同市財政局、市機關事務局、市商務局、市衛健委、市文廣旅局、各區(市)縣相關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共同推進示范項目建設工作。
市住建局負責編制補助資金預算,組織示范項目申報,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示范項目改造后節能率審核及綜合評分,以及補助資金的撥付等工作。
市財政局協助市住建局做好示范項目補助資金的預算編制和補助資金劃撥。
市機關事務局負責公共機構類示范項目的統籌協調。
市商務局、市衛健委、市文廣旅局負責商場、辦公、醫療衛生、文化、旅游飯店等示范項目的統籌協調。
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示范項目征集、指導、核實及配合開展節能率審核等相關工作,區(市)縣機關事務、商務、衛健、文廣旅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配合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示范項目的組織協調。
第二章 示范項目的申報
第四條 申報示范項目的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應為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其授權委托的使用權人。
第五條 申報示范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2018年1月1日后實施節能改造,建成已投入使用的單體建筑面積5000m2以上辦公建筑、旅游飯店、商場、醫療衛生、教育、文化、體育等公共建筑;
(二)設計、安裝建筑能耗分類和分項計量裝置(單體建筑面積20000m2以上的項目還應當設置能耗監測軟件系統),并與市級公共建筑能耗監測系統聯網。
第六條 申報單位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項目所在地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示范項目申報申請,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后上報市住建局。申請材料如下(申請材料一式四份,并加蓋單位公章):
(一)《成都市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項目申報表》(附件1);
(二)《成都市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項目節能改造方案》(編寫提綱見附件2);
(三)《改造合同》(采用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提供《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第三章 示范項目實施和驗收
第七條 申報單位應按照其申報的《成都市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項目節能改造方案》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節能改造內容。
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示范項目指導、核實等工作,按季度向市住建局報告示范項目推進情況,直至項目驗收。納入施工許可的項目應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開展質量監督和驗收。
第八條 示范項目完工后,申報單位應組織參建各方主體進行節能改造驗收,填寫《成都市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項目驗收表》(附件3),并將建筑能耗分類和分項計量裝置(能耗監測軟件系統)與市級公共建筑能耗監測系統聯網,實現實時用能監測。
第四章 補助資金標準與撥付
第九條 示范項目自驗收合格之日起運行滿1年,申報單位應于每年9月30日前持《成都市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項目驗收表》(附件3)、《成都市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項目補助撥付申請表》(附件5),經項目所在地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節能率審核和綜合評分(附件4)。
第十條 補助資金的對象為示范項目申報單位。示范項目補助資金按審核后的節能改造面積、節能率及改造方式計算,補助標準如下:
(一)改造后單位建筑面積節能率≥15%的,補助20元/m2;
(二)改造后單位建筑面積節能率≥20%的,補助25元/m2;
(三)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項目,滿足以上節能率的基礎上再增加補助5元/m2;
(四)每個示范項目補助金額上限為100萬元。
經審核后單位建筑面積節能率未到達15%的或已申請獲得其他各級財政補助的項目不予補助。
第十一條 市住建局按照年度預算資金安排及示范項目的綜合評分排名分配補助資金,經在市住建局官網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予以撥付;補助資金原則上從2021年起每年集中撥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示范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撥付財政補助資金,涉嫌違法的,依法進行處理:
(一)未按規定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的;
(二)未通過工程驗收且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
(三)不符合國家、省、市相關強制性規定和有關要求的;
(四)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
第十三條 節能率審核機構應按照《四川省公共建筑節能改造技術規程》(DBJ51/T058-2016)等有關規定,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并對其出具的《節能率審核報告》《綜合評分表》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對出具虛假結論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置;已撥付補助資金的由市住建局牽頭,相關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予以追回。
第十四條 相關人員濫用職權的,所在部門(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示范項目除執行本辦法外,還應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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