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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重慶市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2-01-11 11:37:13 作者:GBWindows 來源: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閱讀:2055內容摘要: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各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委,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重慶經開區、雙橋經開區建設局,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重慶市綠色建筑創建行動,進一步深入推動城鄉建設綠色發展,根據《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建標......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關于印發《重慶市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委,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重慶經開區、雙橋經開區建設局,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重慶市綠色建筑創建行動,進一步深入推動城鄉建設綠色發展,根據《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建標規〔2021〕1號)和相關工程建設標準的有關規定,市住房城鄉建委修訂了《重慶市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重慶市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1年12月28日
附件下載:
重慶市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促進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根據《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建標規〔2021〕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和工業建筑的綠色建筑標識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標識,是指對已通過竣工驗收并完成備案且自愿申請進行綠色建筑等級認定的民用建筑和工業建筑,按照本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要求,認定其等級后授予載有對應性能指標的信息標志,包括標牌和證書。綠色建筑標識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式樣,證書由授予部門制作,標牌由申請單位根據不同應用場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四條 綠色建筑標識星級由低到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3個級別。
各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展本轄區內一星級綠色建筑認定和標識授予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委負責全市二星級綠色建筑認定和標識授予工作以及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推薦三星級綠色建筑。
第五條 全市一星級、二星級綠色建筑以及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推薦的三星級綠色建筑的標識認定采用統一標準。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J50/T-066,工業建筑采用《綠色工業建筑評價標準》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51141。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委負責建立重慶市綠色建筑與節能專家庫,入庫專家應熟悉綠色建筑標準,了解掌握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等相關技術要求,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具有副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取得相關專業執業資格。
第七條 綠色建筑標識申報遵循自愿原則,分為項目入庫和標識認定兩個申報階段,由項目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業主單位提出,鼓勵設計、施工和咨詢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報。
具備綠色建筑標識認定申報條件的項目可不經過項目入庫階段直接申報標識認定。
第八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委負責建立重慶市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用于綠色建筑項目入庫和標識認定階段的管理。
第九條 綠色建筑標識項目可按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申請享受國家和我市有關激勵政策。
第二章 項目入庫申報和管理
第十條 綠色建筑項目入庫是指采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對符合承諾條件的項目納入綠色建筑項目庫管理的活動。項目入庫申報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相應綠色建筑標準完成施工圖設計,并滿足相應申報星級要求;
(二)取得施工圖審查合格書,并完成施工圖審查備案;
(三)申報單位及其關聯單位無相關不良誠信記錄。
第十一條 項目入庫申報的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申報單位應通過信息系統,向市住房和城鄉建委提交入庫申報材料。一星級綠色建筑項目入庫管理要求由各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自行制定。
第十二條 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項目入庫申報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向市住房和城鄉建委提供綠色建筑項目入庫申報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申報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報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簽章的項目入庫承諾書。(附件1)
(二)項目入庫申請書和立項審批等相關文件;
(三)符合申報星級的項目自評報告及通過施工圖審查的圖紙等技術文件;
(四)申報單位資質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
第十三條 對具備項目入庫申報條件且申報材料齊全的項目,市住房和城鄉建委應將相應項目納入綠色建筑項目庫并通過信息系統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納入綠色建筑項目庫管理的項目,接受社會監督。在入庫管理期,經核查發現申報單位提交的資料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或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相符的,市住房和城鄉建委將其申報項目移出綠色建筑項目庫,并將其相關不良行為記入誠信記錄。自移出之日起3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及其關聯單位的綠色建筑標識申報。
第三章 標識認定申報和審查程序
第十五條 綠色建筑標識認定應科學、公開、公平、公正,需經申報、審查、公示、公布等環節,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專家審查。
第十六條 申報綠色建筑標識認定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相應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設計、施工、運營、改造;
(二)已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并完成備案。
第十七條 二星級綠色建筑項目以及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推薦的三星級綠色建筑項目標識認定應通過信息系統進行申報和審查。各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依據管理權限登錄信息系統并開展一星級綠色建筑標識認定工作,不通過信息系統認定的一星級綠色建筑項目應及時將認定信息上報至信息系統。
第十八條 申報單位應按下列要求,提供綠色建筑標識認定申報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申報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綠色建筑標識申報書和自評估報告;
(二)項目立項審批等相關文件;
(三)申報單位簡介、資質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
(四)與標識認定相關的圖紙、報告、計算書、圖片、視頻等技術文件;
(五)申報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簽章的標識認定承諾書(附件2)。
第十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綠色建筑標識認定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申報單位和項目是否具備申報條件;
(二)申報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有效。
第二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形式審查后,應組織專家審查。審查專家在重慶市綠色建筑與節能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由規劃、建筑、結構、暖通、給排水、電氣(含智能化)、建材、園林、建筑物理、綠色施工等專業組成,數量為7-9名,可根據申報項目開展認定時的實際技術需要進行調整。
審查專家應按照相應綠色建筑評價標準通過資料核查和現場核查的方式,審查申報項目綠色建筑性能,確定綠色建筑等級。
第二十一條 審查結束后,對通過認定的申報項目,相應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門戶網站進行7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所在地、類型、名稱、申報單位、綠色建筑星級和關鍵技術指標等。未通過認定的申報項目在承諾通過認定的期限內,直接申報標識認定的項目在首次認定半年內,可整改后再次申報綠色建筑認定,累計申報次數不超過兩次。
第二十二條 對公示有異議的項目,相應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撤銷其公示,待申報單位處理完畢異議后重新進行公示;對核實存在問題的項目,可組織專家重新開展審查。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相應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布公告,并授予證書。
第二十三條 通過綠色建筑標識認定的項目按照標識管理要求進行管理。
第四章 標識管理
第二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綠色建筑標識認定工作權力運行制約監督機制建設,科學設計工作流程和監管方式,明確管理責任事項和監督措施,切實防控廉政風險。
第二十五條 獲得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申報單位應向項目運營單位或業主交接綠色建筑運行要求。項目運營單位或業主,應強化綠色建筑運行管理,加強運行指標與申報綠色建筑星級指標對比,每年將年度運行主要指標按相關要求繼續上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信息系統。
第二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獲得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的,應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過1年:
(一)項目低于已認定綠色建筑星級;
(二)項目主要性能低于綠色建筑標識證書的指標;
(三)利用 建筑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四)連續兩年以上不如實上報主要指標數據;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獲得標識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的,應撤銷綠色建筑標識、收回標牌和證書、將其申報單位相關不良行為記入誠信記錄,并自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及其關聯單位的綠色建筑標識申報:
(一)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
(二)偽造技術資料和數據獲得綠色建筑標識;
(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八條 凡偽造、盜用、買賣、轉讓綠色建筑標識,或利用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的,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委對各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展的綠色建筑認定工作進行監督,不定期對取得標識的項目進行檢查,對存在問題的將責令其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將進行全市通報批評。
第三十條 參與綠色建筑標識認定的專家應堅持公平公正,自覺回避與自己有連帶關系的申報項目。對違反評審規定和評審標準的,視情節計入個人信用記錄,并從專家庫中清除。
第三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或使用者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重慶市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渝建﹝2011﹞117號)、《重慶市綠色建筑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渝建發〔2015〕59號)、《關于完善重慶市綠色建筑項目資金補助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建發〔2017〕30號)同時廢止。
附件:1.項目入庫承諾書
2.標識認定承諾書
附件1:
項目入庫承諾書(范本)
自愿選擇以承諾方式申請 (項目名稱) 納入重慶市綠色建筑項目庫,現作出以下承諾:
(一)已經知曉《重慶市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中告知的全部內容;
(二)提交的申報材料真實、合法、有效;
(三)承諾項目達到 (一、二、三)星級 的綠色建筑要求,并自入庫之日起三年內通過項目標識認定;
(四)愿意接受社會監督、接受主管部門以及其他行政執法機關依法依規實施的監督檢查;
(五)愿意承擔違反承諾或作出不實承諾造成的后果及相應法律責任;
(六)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本承諾書一式兩份,經申報單位蓋章且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申報單位: 法定代表人:
(蓋章) (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2:
標識認定承諾書(范本)
自愿選擇以承諾方式申請 (項目名稱) 開展 (一、二、三)星級綠色建筑標識認定,現作出以下承諾:
(一)已經知曉《重慶市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中告知的全部內容;
(二)提交的申報材料真實、合法、有效;
(三)愿意接受社會監督、接受主管部門以及其他行政執法機關依法依規實施的監督檢查;
(四)愿意每年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上報主要綠色性能指標運行數據,并在項目運營后向運營單位或業主做好工作交接,保證數據繼續上報;
(五)愿意承擔違反承諾或作出不實承諾造成的后果及相應法律責任;
(六)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本承諾書一式兩份,經申報單位蓋章且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申報單位: 法定代表人:
(蓋章) (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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