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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浙江省施工圖審查常見問題(強制性條文)
時間:2023-12-06 10:24:16 作者:GBWindows 來源:行業網站 閱讀:1205內容摘要:2023年浙江省施工圖審查常見問題(強制性條文)一、 建筑專業《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20221、第 2.2.3 條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類廠房可不設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墻上應設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員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應符合下列規定:……2 無外窗的建筑應每層設......2023年浙江省施工圖審查常見問題
(強制性條文)
一、 建筑專業
《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2022 1、第 2.2.3 條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類廠房可不設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墻上應設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員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應符合下列規定:……2 無外窗的建筑應每層設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應自第三層起每層設置消防救援口;3 消防救援口的凈高度和凈寬度均不應小于 1.0m,當利用門時,凈寬度不應小于 0.8m。 【差異】1)增加了特殊建筑和甲類廠房可不設置消防救援窗口的豁免條款; 2)消防救援窗口由每層設置,改為:有外窗情況下,自第三層開始設置的要求; 3)增加了當利用門時,消防救援窗口凈寬度最低可為 0.8m 的規定。 2、第 3.4.6 條 高層建筑應至少沿其一條長邊設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未連續布置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保證消防車的救援作業范圍能覆蓋該建筑的全部消防撲救面。 【差異】 新標沒有申明大于 50m 的建筑必須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也沒有申明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最低長度要求。 3、第 4.1.4 條 燃油或燃氣鍋爐、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柴油發電機房等獨立建造的設備用房與民用建筑貼鄰時,應采用防火墻分隔,且不應貼鄰建筑中人員密集的場所。上述設備用房附設在建筑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位于人員密集的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時,應采取防止設備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層、下一層或相鄰場所的措施; 【差異】由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改為:采取防止設備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層、下一層或相鄰場所的措施時可貼鄰。 4、第 4.3.2 條 住宅與非住宅功能合建的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汽車庫的疏散出口外,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且無開口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 【差異】合建建筑的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樓板最低耐火極限統一定為 2.00h,不再區分高層、非高層。 5、第 4.3.6 條 醫療建筑中住院病房的布置和分隔應符合下列規定: 3 建筑內相鄰護理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分隔。 【差異】護理單元之間隔墻門由乙級防火門改為甲級防火門。 6、第 5.2.1 條 下列工業建筑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高層廠房; 2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高層丙類倉庫,儲存可燃液體的多層丙類倉庫,每個防火分隔間建筑面積大于 3000㎡ 的其他多層丙類倉庫。 【差異】增加了一級耐火等級的工業建筑要求。 7、第 5.3.2 條 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1 二類高層民用建筑; 2 一層和一層半式民用機場航站樓; 3 總建筑面積大于 1500㎡ 的單、多層人員密集場所。 【差異】“重要公共建筑”改為“人員密集場所”。 8、第 6.4.3 條 除建筑直通室外和屋面的門可采用普通門外,下列部位的門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乙級防火門的要求,且其中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相應部位的門應為 甲級防火門: 1 甲、乙類廠房,多層丙類廠房,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層工業與民用建筑中封閉樓梯間的門; 2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 3 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 4 前室開向避難走道的門; 5 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層丁類倉庫中從庫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樓梯的門; 6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的房間疏散門; 7 從室內通向室外疏散樓梯的疏散門; 8 設置在耐火極限要求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上的門。 【差異】原最低要求乙級防火門的情形,在超高層建筑中統一提高為甲級防火門。 9、第 6.4.4 條 電氣豎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豎井井壁上的檢查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埋深大于 10m 的地下建筑或地下工程,應為甲級防火門; 2 對于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應為甲級防火門; 3 對于層間無防火分隔的豎井和住宅建筑的合用前室,門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乙級防火門 的要求; 4 對于其他建筑,門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丙級防火門的要求,當豎井在樓層處無水平防火分隔時,門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乙級防火門的要求。 【差異】井壁上的檢查門,原只規定了丙級防火門要求,新標增加了乙級防火門、甲級防火門的情形。 10、第 7.1.4 條 疏散出口門、疏散走道、疏散樓梯等的凈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疏散出口門、室外疏散樓梯的凈寬度均不應小于 0.80m; 2 住宅建筑中直通室外地面的住宅戶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 0.80m,當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8m 且一邊設置欄桿時,室內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 1.0m,其他住宅建筑室內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 1.1m; 7.1.5 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處,不應有任何影響人員疏散的物體,并應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顯位置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凈高度均不應小于 2.1m。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區分隔處應設置疏散門。 【差異】 疏散出口門、室外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住宅建筑中直通室外地面的住宅戶門的最小凈寬度,放低至不應小于 0.80m;增加了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凈高度均不應小于 2.1m 的要求。 11、第 7.3.2 條 住宅建筑的室內疏散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 21m 的住宅建筑,當戶門的耐火完整性低于 1.00h 時,與電梯井相鄰布置的疏散樓梯應為封閉樓梯間; 2 建筑高度大于 21m、不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當戶門的耐火完整性低于 1.00h 時,疏散樓梯應為封閉樓梯間; 3 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疏散樓梯應為防煙樓梯間,開向防煙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戶門應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 4 建筑高度大于 27m、不大于 54m 且每層僅設置 1 部疏散樓梯的住宅單元,戶門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 1.00h,疏散樓梯應通至屋面; 5 多個單元的住宅建筑中通至屋面的疏散樓梯應能通過屋面連通。 【差異】 1.7.3.2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將《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的“戶門采用乙級防火門”調整為“戶門的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現在只要求耐火完整性就是降低了對入戶門的防火隔離的要求,不在要求是消防產品,普通的鋼質防火門滿足耐火完整性也行;2.7.3.2 條第 3 款取消了《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限制開向前室或合用前室門的戶門數。 12、第 7.4.3 條 位于高層建筑內的兒童活動場所,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 【差異】 7.4.3 條的表述范圍有所擴大,不僅僅是 2018 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5.4.4條規定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而是所有的兒童活動場所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均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這里的兒童活動場所包括兒童游樂設施、兒童培訓機構等);刪去了當這些場所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時不應超過3 層的規定。 《民用建筑通用規范》GB55031-2022 13、第 3.1.1 條 建筑面積應按建筑每個自然層樓(地)面處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差異】新規強調了“外表面”,未來建筑面積需要算到飾面層。 14、第 3.1.2 條 總建筑面積應按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積之和計算,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積應分別計算。 3.1.3 室外設計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間,其建筑面積應計入地上建筑面積;室外設計地坪以下的建筑空間,其建筑面積應計入地下建筑面積。 【差異】新規無半地下室定義,且以建筑層高來判定地上、地下。 15、第 3.1.4 條 永久性結構的建筑空間,有永久性頂蓋、結構層高或斜面結構板頂高在 2.20m及以上的,應按下列規定計算建筑面積: 1 有圍護結構、封閉圍合的建筑空間,應按其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2 無圍護結構、以柱圍合,或部分圍護結構與柱共同圍合,不封閉的建筑空間,應按其柱或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3 無圍護結構、單排柱或獨立柱、不封閉的建筑空間,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 1/2 計算; 4 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無柱、附屬在建筑外圍護結構、不封閉的建筑空間,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所圍空間水平投影面積的 1/2 計算。 【差異】新規以層高及有無柱子、是否單排或單柱作為計算面積的依據:1、結構層高2.2m以下統統不算建筑面積。2、有頂蓋無圍護有柱全算。3、有頂蓋無圍護單排柱或獨立柱算一半。4、有頂蓋無圍護無柱算一半。 16、第 4.2.1 條 除建筑連接體、地鐵相關設施以及管線、管溝、管廊等市政設施外,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不應突出道路紅線或用地紅線。 4.2.2 除地下室、地下車庫出入口,以及窗井、臺階、坡道、雨篷、挑檐等設施外,建(構)筑物的主體不應突出建筑控制線。 4.2.3 騎樓、建筑連接體、沿道路紅線的懸挑建筑等,不應影響交通、環保及消防安全。 【差異】新規規定地下室、地下車庫出入口、窗井、臺階、坡道、雨棚、挑檐可以突出建筑控制線。(騎樓也能突出紅線)。 17、第 4.3.3 條 建筑基地內機動車車庫出入口與連接道路間應設置緩沖段。 【差異】在《統一標準》中部分表達為“宜”、“應”,現為強條。 18、第 4.3.4 條 建筑基地機動車出入口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應直接與城市快速路相連接; 3 應有良好的視線,行車視距范圍內不應有遮擋視線的障礙物。 【差異】《統一標準》無明確道路類型,新增行車視線要求。 19、第 5.2.1 條 當臺階、人行坡道總高度達到或超過 0.70m 時,應在臨空面采取防護措施。 5.2.2 建筑物主入口的室外臺階踏步寬度不應小于 0.30m,踏步高度不應大于 0.15m。 【差異】在《統一標準》中表達為“宜”、“應”;室外臺階踏步寬度不應小于 0.30m,踏步高度不應大于 0.15m 原只針對公共建筑做了規定。關注圖圖規范 20、第 5.3.3 條 當公共樓梯單側有扶手時,梯段凈寬應按墻體裝飾面至扶手中心線的水平距離計算。當公共樓梯兩側有扶手時,梯段凈寬應按兩側扶手中心線之間的水平距離計算。當有凸出物時,梯段凈寬應從凸出物表面算起。靠墻扶手邊緣距墻面完成面凈距不應小于 40mm。 【差異】《通用規范》對扶手與墻面完成面距離進行了強制性量化要求,在設計中對于下地下室樓梯間設置中間防火隔墻的樓梯梯段寬度和剪刀樓梯間需嚴格審核扶手寬度、粉刷層要求核算樓梯開間尺寸。 21、第 5.3.6 條 公共樓梯正對(向上、向下)梯段設置的樓梯間門距踏步邊緣的距離不應小于0.60m。 5.3.9 公共樓梯踏步的最小寬度和最大高度應符合表 5.3.9 的規定。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離內側扶手中心 0.25m 處的踏步寬度不應小于 0.22m。 5.3.10 每個梯段的踏步高度、寬度應一致,相鄰梯段踏步高度差不應大于 0.01m,且踏步面應采取防滑措施。 【差異】 《通用規范》對于多層不帶電梯的多層公共建筑,踏步高度最高只能做到165mm了,而對于高層和超高層公共建筑,樓梯踏步可以做到 250mm,180mm;根據《統一標準》其他建筑樓梯(含多層不帶電梯的多層公共建筑)是可以做到 175mm 的;明確樓梯間門距踏步邊緣的距離,控制相鄰梯段踏步高差值。 22、第 5.5.2 條 廚房專間、備餐區等清潔操作區內不應設置排水明溝,地漏應能防止濁氣逸出。 【差異】《飲食建筑設計標準》 表達為“應”,現為強條。 23、第 5.9.1 條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出入口(坡道)、窗井、風井,下沉庭院(下沉式廣場)、地下管道(溝)、地下坑井等應采取必要的截水、擋水及排水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并應滿足內澇防治要求。 【差異】 機動車庫出入口設置減速安全設置改為非強條。新規強調了地下室出入口處的截水、擋水及排水等措施。(未來或可能需增加防水擋板做法)。 24、第 6.1.3 條 建筑采光頂采用玻璃時,面向室內一側應采用夾層玻璃;建筑雨篷采用玻璃時,應采用夾層玻璃。 6.5.5 全玻璃的門和落地窗應選用安全玻璃,并應設防撞提示標識。 6.2.8- 5 玻璃幕墻的玻璃面板應采用安全玻璃,斜幕墻的玻璃面板應采用夾層玻璃; 6.3.7 地板玻璃應采用夾層玻璃,.點支承地板玻璃應采用鋼化夾層玻璃。鋼化玻璃應進行 均質處理。 【差異】新規按頂、墻、地、幕墻對安全玻璃的使用進行規定,原鋁合金門窗安全玻璃使用部位、原塑料門窗安全玻璃使用部位的要求降為非強條。 25、第 6.3.3 條 建筑內的廁所(衛生間)、浴室、公共廚房、垃圾間等場所的樓面、地面,開敞式外廊、陽臺的樓面應設防水層。 【差異】《住宅設計規范》等 表達為“應”,現為強條。 26、第 6.6.1 條 陽臺、外廊、室內回廊、中庭、內天井、上人屋面及樓梯等處的臨空部位應設置防護欄桿(欄板),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2 欄桿(欄板)垂直高度不應小于 1.10m。關注圖圖規范 【差異】樓梯臨空部位欄桿高度高度由 1.05 米調整為 1.10 米。 《建筑與市政工程無障礙通用規范》GB55019-2021
27、第 2.2.2 條 無障礙通道上的門洞口應滿足輪椅通行,各類檢票口、結算口等應設輪椅通道,通行凈寬不應小于 900mm。 2.4.3 設置出入口閘機時, 至少有一臺開啟后的通行凈寬不應小于 900mm, 或者在緊鄰閘機處設置供乘輪椅者通行的出入口 ,通行凈寬不應小于 900mm。 【差異】由原 GB50763-2012 第 3.5.13 條轉化,原為非強條,新增對閘機處的通行寬度要求。 28、第 2.2.4 條 無障礙通道上有井蓋、篦子時,井蓋、篦子孔洞的寬度或直徑不應大于13mm,條狀孔洞應垂直于通行方向。 【差異】由原 GB50763-2012 第 3.5.2.3 條轉化,原為非強條,孔洞寬度由 15 減少為13,新增孔洞垂直通行方向要求。 29、第 2.3.1 條 輪椅坡道的坡度和坡段提升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橫向坡度不應大于 1:50, 縱向坡度不應大于 1:12, 當條件受限且坡段起止點的高差不大于 150mm 時, 縱向坡度不應大于 1:10; 2 每段坡道的提升高度不應大于 750mm。 【差異】由原 GB50763-2012 第 3.4.4 條轉化,原公建為非強條。廢除 1:8 坡度,高差大于150 時坡道坡度均不能大于 1:12,新增橫坡要求。 30、第 2.5.3 條 滿足無障礙要求的門不應設擋塊和門檻, 門口有高差時,高度不應大于15mm,并應以斜面過渡, 斜面的縱向坡度不應大于 1 :10。 【差異】由原 GB50763-2012 第 3.5.3.7 條轉化,原公建非強條。新增門口斜坡的最大坡度要求,需注意墻體寬度過小時(至少 150mm),坡線與墻體不平齊。 31、第 2.5.6 條全玻璃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選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護措施, 并應采取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 2.開啟扇左右兩側為玻璃隔斷時, 門應與玻璃隔斷在視覺上顯著區分開, 玻璃隔斷并應采取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 3.防撞提示應橫跨玻璃門或隔斷, 距地面高度應為 0. 85m~1. 50m 之間。 【差異】由原 GB50763-2012 第 3.5.3.1 條轉化,原非強條。原條文為不宜使用玻璃門,新規規定了全玻璃門的防撞提示和標識設置。 32、第 2.5.9 條 滿足無障礙要求的雙向開啟的門應在可視高度部分安裝觀察窗,通視部分的下沿距地面高度不應大于 850mm。 【差異】由原 GB50763-2012 第 6.11.9.3 條轉化,原非強條。無障礙通行時強制要求設置觀察窗,增加了下沿最低高度要求。 33、第 2.8.2 條 行動障礙者和視覺障礙者主要使用的樓梯、臺階和輪椅坡道的扶手應在全長范圍內保持連貫。 【差異】由原 GB50763-2012 第 3.4.3 條的轉化,原非強條。要求扶手聯系不間斷布置。 34、第 2.9.6 條 無障礙小汽(客)車上客和落客區的尺寸不應小于 2.40m×7. 00m, 和人行通道有高差處應設置緣石坡道, 且應與無障礙通道街接。 【差異】新增條文,對無障礙小汽(客)車上客和落客區尺寸進行要求,并要求無障礙連續通行。 35、第 2.10.2 條 緣石坡道的坡口與車行道之間應無高差。 【差異】由原 GB50763-2012 第 3.1.1.2 條的延續,原非強條。新規定坡口與車行道之間應無高差,廢除了高差不大于 10mm 的規定。 36、第 3.1.13 條無障礙廚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廚房設施和電器應方便乘輪椅者靠近和使用; 2 操作臺面距地面高度應為 700mm~850mm,其下部應留出不小于寬 750mm、高 650mm、距地面高度 250mm 范圍內進深不小于 450mm、其他部分進深不小于 250mm 的容膝容腳空間; 3 水槽應與工作臺底部的操作空間隔開。 【差異】由原 GB50763-2012 第 3.12.4.3 條轉化,原非強條。對各臺面高度進行了要求,提出了“容膝容腳空間”的概念。 37、第 3.2.2 條 無障礙廁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方便乘輪椅者到達和進出,尺寸不應小于 1.80m×1.50m; 2 如采用向內開啟的平開門,應在開啟后廁位內留有直徑不小于 1.50m 的輪椅回轉空間,并應采用門外可緊急開啟的門閂; 3 應設置無障礙坐便器。 【差異】 由原 GB50763-2012 第 3.9.2 條第 1 點第 2 點的轉化,原非強條。修改加大了無障礙廁位的最小尺寸(原為 1.8x1.0)。關注圖圖規范 38、第 3.2.4 條 公共建筑中的男、 女公共衛生間(廁所), 每層應至少分別設置 1 個滿足無障礙要求的公共衛生間(廁所), 或在男、 女公共衛生間(廁所)附近至少設置 1 個獨立的無障礙廁所。 【差異】新增條文,強制公建每層必須設置滿足無障礙要求的衛生間。 39、第 3.3.1 條 滿足無障礙要求的公共浴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至少 1 個無障礙淋浴間或盆浴間和 1 個無障礙洗手盆; 2 無障礙淋浴間的短邊寬度不應小于 1.50m,淋浴間前應設一塊不小于 1500mm×800mm 的凈空間,和淋浴間人口平行的一邊的長度不應小于 1.50m; 3 淋浴間入口應采用活動門簾。 【差異】GB50763-2012 第 3.10.1.1 條延續,第 3.10.2.1 條轉化,原非強條,強制要求公共浴室必須設置無障礙洗浴設施,規定了最小短邊尺寸,新增了淋浴間停留空間及門簾(不能設門)的要求。 40、第 4.0.1 條無障礙標識應納入室內外環境的標識系統, 應連續并清楚地指明無障礙設施的位置和方向。 4.0.3 無障礙設施處均應設置無障礙標識。 【差異】GB50763-2012 第 3.16.1.3 條轉化,原非強條,新增強制要求設置無障礙標識,如無障礙停車位、電梯、衛生間等,強調無障礙指示連續不間斷。 《建筑與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規范》GB55030-2022
41、第 2.0.2 條 工程防水設計工作年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下工程防水設計工作年限不應低于工程結構設計工作年限; 2 屋面工程防水設計工作年限不應低于 20 年; 3 室內工程防水設計工作年限不應低于 25 年; 【差異】 地下工程防水設計工作年限直接與結構主體同壽命,屋面工程工作年限≥20 年,整體比 GB50693-2011《坡屋面工程技術規范》中的防水設計使用年限要求,拔高了標準。 42、第 3.3.10 條 卷材防水層最小厚度應符合表 3.3.10 的規定。 3.3.11 反應型高分子類防水涂料、聚合物乳液類防水涂料和水性聚合物瀝青類防水涂料等涂料防水層最小厚度不應小于 1.5mm,熱熔施工橡膠瀝青類防水涂料防水層最小厚度不應小于 2.0mm。 3.3.12 當熱熔施工橡膠瀝青類防水涂料與防水卷材配套使用作為一道防水層時,其厚度不應小于 1.5mm。 3.4.1 外涂型水泥基滲透結晶型防水材料的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水泥基滲透結晶型防水材料》GB18445 的規定,防水層的厚度不應小于 1.0mm,用量不應小于1.5kg/m2。 3.4.2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漿與聚合物水泥防水漿料的性能指標應符合表 3.4.2 的規定。 【差異】每道防水規定了最小厚度。 43、第 4.4.1-4 條 當在屋面金屬板基層上采用聚氯乙烯防水卷材(PVC)、熱塑性聚烯烴防水卷材(TPO)、三元乙丙防水卷材(EPDM)等外露型防水卷材單層使用時,防水卷材的厚度,一級防水不應小于 1.8mm,二級防水不應小于 1.5mm,三級防水不應小于1.2mm。 【差異】 高分子防水卷材增厚了,通用規范對于金屬屋面選用高分子防水卷材的要求進行了修改,對于 PVC、EPDM、TPO 等外露型防水卷材,一級防水厚度不應小于 1.8mm,二級防水厚度不應小于 1.5mm。相比原有單層屋面防水規程,通用規范對于厚度要求有所增加,更為嚴格。原單層屋面防水規程中規定,高分子防水卷材類,一級防水厚度為1.5mm。 44、第 4.4.1 條 建筑屋面工程的防水做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平屋面工程的防水做法應符合表 4.4.1-1 的規定。 2 瓦屋面工程的防水做法應符合表 4.4.1-2 的規定。 3 金屬屋面工程的防水做法應符合表 4.4.1-3 的規定。全焊接金屬板屋面應視為一級防水等級的防水做法。 4 當在屋面金屬板基層上采用聚氯乙烯防水卷材(PVC)、熱塑性聚烯烴防水卷材(TPO)、三元乙丙防水卷材(EPDM)等外露型防水卷材單層使用時,防水卷材的厚度,一級防水不應小于 1.8mm,二級防水不應小于 1.5mm,三級防水不應小于1.2mm。 【差異】 平屋面工程防水相對舊規有較大加強。一級防水部位舊規需要兩道防水新規需要三道防水,二級防水部位舊規僅需要一道防水而新規需要兩道防水。如此看來,現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均要做三道防水。瓦屋面工程防水相對舊規有較大加強。一級防水部位舊規需要一道防水層新規需要兩道防水層。金屬屋面工程防水相對舊規有較大加強。新規明確了高分子防水卷材及厚度。關注圖圖規范 45、第 4.5.2 條 墻面防水層做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水等級為一級的框架填充或砌體結構外墻,應設置 2 道及以上防水層。防水等級為二級的框架填充或砌體結構外墻,應設置 1 道及以上防水層。當采用 2 道防水時,應設置 1道防水砂漿,及 1 道防水涂料或其他防水材料。 2 防水等級為一級的現澆混凝土外墻、裝配式混凝土外墻板應設置 1 道及以上防水層。 3 封閉式幕墻應達到一級防水要求。 【差異】 建筑外墻防水要求更加嚴格,特別是針對一級防水等級的外墻。要求在框架填充或砌體結構外墻上設置 2 道以上的防水層,其中至少應有一道是防水砂漿,另外一道可以是防水涂料或其他防水材料。此外,對于封閉式幕墻也有要求,必須達到一級防水的要求。 46、第 4.6.1 條 室內樓地面防水做法應符合表 4.6.1 條的規定。 【差異】 室內防水要求更加嚴格,明確要求當地暖和水系統的用水樓地面防水等級為一級時,防水做法不應少于 2 道。其中,至少 1 道防水涂料或防水卷材,另外一道可以是防水涂料、防水卷材或其他防水材料。這個要求相比之前有所提高。淋浴區墻面防水層翻起高度不應小于 2000mm(舊規是 1800mm 高),且不低于淋浴噴淋口高度。盥洗池盆等用水處墻面防水層翻起高度不應小于 1200mm。墻面其他部位泛水翻起高度不應小于250mm。潮濕空間的頂棚應設置防潮層或采用防潮材料。 《建筑環境通用規范》GB55016-2021
47、2.1.3條 建筑物外部噪聲源傳播至主要功能房間室內的噪聲限值及適用條件 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物外部噪聲源傳播至主要功能房間室內的噪聲限值應符合表 2.1.3 的規定; 2 噪聲限值應為關閉門窗狀態下的限值; 3 晝間時段應為 6:00~22:00 時,夜間時段應為 22:00~次日 6:00 時。當 晝間、夜間的劃分當地另有規定時,應按其規定。 【差異】1)住宅室內噪聲要求級別提高了。老規范晝間 45dB,夜間 37dB,新規晝間40dB,夜間 30dB 。 【差異】2)因現在條文均為強制性條文,且噪聲要求均提高了,會要求平時通風系統通過采取消聲措施以滿足建筑聲環境要求要求,會增加一定成本。 48、第 3.2.8 條 建筑物設置玻璃幕墻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居住建筑、醫院、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區域以及主干道路口、交通流量大的區域設置玻璃幕墻時,應進行玻璃幕墻反射光影響分析; 【差異】增加反射光影響分析。 49、第 4.4.1 條 供暖建筑非透光圍護結構中的熱橋部位應進行表面結露驗算,并應采取保溫措施確保熱橋內表面溫度高于房間空氣露點溫度。 4.4.2 非透光圍護結構熱橋部位的表面結露驗算應符合以下規定: 1 當冬季室外計算溫度低于 0.9℃時,應對熱橋部位進行內表面結露驗算。 2 熱橋部位的內表面溫度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室內空氣相對濕度應取 60%; 2)應根據熱橋部位確定采用二維或三維傳熱計算; 3)距離較小的熱橋應合并計算。關注圖圖規范 3 當熱橋部位內表面溫度低于空氣露點溫度時,應采取保溫措施,并應重新進行驗算。 4.4.3 供暖期間,圍護結構中保溫材料因內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濕度允許增量,應符合表 4.4.3 的規定;相應冷凝計算界面內側最小蒸汽滲透阻應大于按式(4.4.3)計算的蒸汽滲透阻。 【差異】增加防潮設計。 50、第 5.1.2 條 工程竣工驗收時,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限量應符合表 5.1.2 的規定。 【差異】新規要求更嚴格、污染物種類更多(多甲苯、二甲苯);更具科學性,測量值=室內-室外上風向本底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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