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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和零能耗建筑容積率激勵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
時間:2024-12-30 10:22:28 作者:GBWindows 來源:行業網站 閱讀:354內容摘要:廣州市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和零能耗建筑容積率激勵措施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促進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加大本市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和零能耗建筑項目推廣力度,根據《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廣州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
廣州市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和零能耗建筑容積率激勵措施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促進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加大本市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和零能耗建筑項目推廣力度,根據《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廣州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統籌、實施本市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和零能耗建筑的容積率激勵措施工作,并發布申報指南。市散裝水泥與建筑節能管理中心負責開展容積率激勵措施的組織申報等具體事務性工作。
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做好享受容積率激勵措施的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和零能耗建筑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規劃條件核實等工作。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做好享受容積率激勵措施的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和零能耗建筑項目的質量監管等工作。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符合《近零能耗建筑技術標準》中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單體的綠色建筑項目,其外墻面積按照不超過本棟單體建筑總計容建筑面積3%的比例不計入容積率核算。
本細則重點激勵對象為計容建筑面積大于2000平方米的單體建筑。
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項目不享受本細則規定的容積率激勵措施。
已辦理規劃、土地等手續,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改建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或零能耗建筑的,同等享受容積率激勵措施,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等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具體激勵技術條件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技術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提出享受容積率激勵措施的申請前自行組織開展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或零能耗建筑性能化設計,形成性能化設計報告。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按照自愿原則向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享受容積率激勵措施:
(一)項目申報承諾書;
(二)符合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或零能耗建筑建設標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性能化設計報告;
(三)能效指標計算書、能耗計算模型。
第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對項目組織開展認定,作出享受容積率激勵措施的認定意見,向建設單位出具項目認定意見書,載明享受容積率激勵措施的面積等內容,并同步抄送至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相關單位。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委托具備設計、審圖或檢測資質的專業機構對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或零能耗建筑的設計情況進行評估,并由專業機構出具設計情況評估報告。
第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出具項目認定意見書后,應當在建設工程全過程中,加強對建設單位落實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相關內容的監管。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享受容積率激勵措施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在項目開工前對該項目在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或零能耗建筑方面的關鍵技術節點進行監督交底,并嚴格督促各參建單位落實工程設計圖紙及相關技術要求。
第八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階段,根據項目認定意見書確定不納入容積率計算的面積。
第九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出具項目認定意見書后,涉及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或零能耗建筑項目技術內容實施范圍、面積變更或性能改變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本細則第五條的規定提出工程變更申請。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收到變更申請后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重新認定。經認定通過的,出具項目補充認定意見。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確保施工圖設計階段相應技術措施的有效落實,委托設計單位根據申報承諾內容、認定通過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性能化設計報告等進行施工圖設計。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或零能耗建筑項目的各專項設計,應與建筑主體施工圖設計文件同步進行審查。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應當依法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各參建單位應當依法嚴格按圖施工,確保施工階段相應技術措施有效落實,不得降低建設標準。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質量把控,對涉及相關建筑性能的關鍵部品部件及材料,在施工過程中收集、留存檢驗檢測報告或進場復檢報告。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并結合工程特點、工程設計圖紙、施工規范和操作規程及國家質量評定標準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針對關鍵環節制定施工工藝和質量保證措施。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按照有關規定報送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施工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并留存關鍵工序影像資料。
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結合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專項監理細則,制訂相應的質量管控措施。施工過程中,對門窗安裝、墻面和屋面保溫施工、穿墻及出屋面管道等部位熱橋處理、氣密層保障施工等重要工序應進行旁站記錄和驗收記錄。如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的,及時予以制止。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筑節能分部工程驗收時,應當同步組織對項目申報承諾書中各項技術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價,確保項目達到承諾建設目標,并在申請辦理竣工聯合驗收前,向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或零能耗建筑技術措施落實情況評價表;
(二)高性能節能標識產品合格證明;
(三)專項施工方案和專項監理細則;
(四)主材進場質量檢查和驗收文件;
(五)隱蔽工程記錄和影像資料;
(六)能源系統調適報告;
(七)建筑氣密性測試報告(如有);
(八)新風熱回收裝置性能現場檢測報告(如有)。
第十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復核材料后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開展復核,并向建設單位出具復核意見書,載明是否給予容積率激勵措施等內容,并同步抄送至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委托具備設計、審圖或檢測資質的專業機構對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或零能耗建筑的實施情況進行核驗,并由專業機構出具實施情況核驗報告。
如復核結果不通過,建設單位根據復核結果自行組織開展整改,完成整改后可重新申請復核。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按照項目認定意見書、復核通過意見書,在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階段核定容積率計算的建筑面積。
第十四條 申請享受容積率激勵措施的建設項目,存在未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等違法行為或屬于違法建設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未按照申報承諾內容實施的建設項目,取消項目建設單位享受容積率激勵措施和申報享受本市超低能耗建筑項目相關政策支持的資格,并依法依規將有關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承諾情況記入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五條 享受本細則規定的容積率激勵措施的項目不可重復申請享受本級其他容積率激勵措施、財政資金支持等政策。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裝配式建筑和模塊化建筑項目容積率激勵措施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促進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加快推進新型建筑工業化,規范本市裝配式建筑和模塊化建筑項目容積率激勵措施的管理,根據《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廣州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實施本市裝配式建筑和模塊化建筑項目容積率激勵措施工作,并發布申報指南。市散裝水泥與建筑節能管理中心負責開展容積率激勵措施的組織申報等具體事務性工作。
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做好享受容積率激勵措施的裝配式建筑和模塊化建筑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規劃條件核實等工作。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配合做好享受容積率激勵措施的裝配式建筑和模塊化建筑項目的質量監管等工作。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符合以下要求的綠色建筑項目,按照自愿原則申請享受相應的容積率激勵措施:
(一)裝配式建筑等級達到2A級或以上、綠色建筑等級達到二星級或以上,且技術條件滿足整體衛生間個數占該項目衛生間個數60%以上的項目,本棟建筑單體享受3%的容積率激勵措施;
(二)標準層模塊化箱體水平投影面積占標準層水平面積75%以上或模塊化箱體水平投影面積占地上建筑面積的50%以上的項目,本棟建筑單體享受6%的容積率激勵措施。
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項目不享受本細則規定的容積率激勵措施。
已辦理規劃、土地等手續,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改建裝配式建筑或模塊化建筑的,同等享受容積率激勵措施,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等配合辦理變更手續。
具體技術條件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裝配式建筑和模塊化建筑技術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向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享受容積率激勵措施:
(一)申報承諾書;
(二)裝配式建筑項目裝配率計算書或模塊化建筑計算書;
(三)裝配式建筑實施方案;
(四)項目設計文件。
建設單位應在申請承諾書中明確享受容積率激勵措施的項目,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要求、標準進行建設,達到相應的技術要求和標準。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后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開展評估,作出享受容積率激勵措施的評估意見,向建設單位出具項目認定意見書,載明享受容積率激勵措施的面積等內容,并同步抄送至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相關單位。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出具項目認定意見書后,應當在建設工程全過程中,加強對建設單位落實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相關內容的監管。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享受容積率激勵措施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在項目開工前對該項目在裝配式建筑或模塊化建筑方面的關鍵技術節點進行監督交底,并嚴格督促各參建單位落實工程設計圖紙及相關技術要求。
第七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階段,按照項目認定意見書中認定的符合容積率政策支持的建筑面積,不納入容積率計算,并傳導裝配式建筑等要求。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確保施工圖設計階段相應技術措施的有效落實,委托設計單位根據申報承諾內容、評估通過的項目設計文件等進行施工圖設計。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應當依法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享受本細則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容積率激勵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后,申報綠色建筑等級預評價,并獲得與申報承諾書中相匹配的綠色建筑等級預評價結論。
第九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各參建單位應當依法嚴格按圖施工,確保施工階段相應技術措施的有效落實,不得降低建設標準。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質量把控,對涉及相關建筑性能的關鍵部品部件及材料,在施工過程中收集、留存檢驗檢測報告或進場復檢報告。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結合工程特點、工程設計圖紙、施工規范和操作規程及國家質量評定標準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針對關鍵環節制定施工工藝和質量保證措施。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按有關規定報送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施工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并留存關鍵工序影像資料。
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結合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專項監理細則,制訂相應的質量管控措施。施工過程中,對重要工序應進行旁站記錄和驗收記錄,如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的,及時予以制止。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辦理竣工聯合驗收前,向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交以下材料申請復核:
(一)建設單位組織各參建單位對裝配式建筑項目或模塊化建筑項目內容進行項目復核的相關材料;
(二)整體衛生間、標準層模塊化箱體應用的證明材料(相關材料及設備的購銷合同復印件、進場臺賬、數量或水平投影的計算書等);
(三)通過綠色建筑預評價的相關證明文件(如有)。
第十一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復核材料后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開展對裝配式建筑項目或模塊化建筑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復核。項目情況復雜的,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提供檢測等技術服務。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復核結果向建設單位出具項目復核意見書,載明是否給予容積率激勵措施、享受容積率激勵措施的面積等內容,并同步抄送至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
如復核結果不通過,建設單位根據復核結果自行組織開展整改,完成整改后可重新申請復核。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按照項目認定意見書、復核通過意見書,在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階段核定容積率計算的建筑面積。
第十二條 申請享受容積率激勵措施的建設項目,存在未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等違法行為或屬于違法建設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未按照申報承諾內容實施的建設項目,取消項目建設單位享受容積率激勵措施和申報享受本市裝配式建筑項目、模塊化建筑項目相關政策支持的資格,并依法依規將有關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承諾情況記入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 享受本細則規定的容積率激勵措施的項目不可重復申請享受本級其他容積率激勵措施、財政資金支持等政策。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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