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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推進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的通知
時間:2009-06-23 09:51:30 作者:本站編輯 來源:網絡媒體 閱讀:1500內容摘要:建科[2009]109號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委(建設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充分發揮和調動各地發展綠色建筑的積極性,促進綠色建筑全面、快速發展,提高我國綠色建筑整體水平...建科[2009]109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委(建設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充分發揮和調動各地發展綠色建筑的積極性,促進綠色建筑全面、快速發展,提高我國綠色建筑整體水平,現將大力推進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x00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有一定的發展綠色建筑工作基礎,依據《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制定出臺了當地綠色建筑評價相關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均可開展本地區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
二、開展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的省(區、市)要有能夠具體承擔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工作的機構,有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技術支撐單位,并成立開展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評審的專家委員會。
三、我部委托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承擔全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日常管理和三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評審組織工作。各省(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并選擇確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日常管理機構、t術依托單位,組建評價專家委員會,加強對評價標識機構、組織和評價標識工作的監督管理。
四、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標志和證書,由我部監制,規定統一格式和內容。各省(區、市)評定的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應報t部備案,由我部對標志和證書統一編號管理。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負責提供標志和證書的統一式樣。
五、擬開展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的省(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t)》(見附件)的要求提出申請,并提交承擔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日常工作的管理機構、技術依托單位和專家委員會構成等基本情況。經我部確認后開展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
聯系方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 t雪峰
電 話:010-58933823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 宋凌 馬欣伯
電 話:010-58933934、58933183,58933924
附件: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附件:
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
為充分發揮和調動各地發展綠色建筑事業的積極性,鼓勵各地開展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促進綠色建筑在全國范圍內快速健康發展,根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指導全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和組織三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評審,研究制定管理制度,監制和統一規定標識證書、標志的格式、內容,統一管理各星級的標志和證書;指導和監督各地開展一星級和二星n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
第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選擇確定具備條件的地區,開展所轄區域一星級和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各地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由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擬開展地方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地區,需由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出申請,經同意后開展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
第四條 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委托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在當地設立的綠色建筑專委會或當地成立的綠色建筑學協會承擔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
第五條 申請開展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的地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城市;
(二)依據《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制定出臺了當地的綠色建筑評價標準;
(三)明確了開展地方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日常管理機構,并根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制定了工作方案或實施細則;
(四)成立了符合要求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承擔評價標識的評審。
第六條 各地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的技術依托單位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一定從事綠色建筑設計與研究的實力,具有進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所涉及專業的技術人員,副高級以上職稱的人員比例不低于30%;
(二)科研類單位應擁有通過國家實驗室認可(CNAS)或計量認證(CMA)的實驗室及測評能力;
(三)設計類單位應具有甲級資質。
第七條 組建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專家委員會應包括規劃與建筑、結構、暖通、給排水、電氣、建材、建筑物理等七個專業組,每一專/組至少由三名專家組成;
(二)專家委員會設一名主任委員、七名分別負責七個專業組的副主任委員;
(三)專家委員會專家應具有本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并/有比較豐富的綠色建筑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四)專家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
第八條 /備條件的地區申請開展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應提交申請報告,包括負責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日常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技術依托單位的基本情況,專家委員會組成名單及相關工作經歷,開展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實施方案等材料。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擬開展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的申請進行審查。
第十條 經同意開展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的地區,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指導下,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結合當地情況制定/施細則,組織和指導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機構、技術依托單位、專家委員會,開展所轄區域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
第十一條 開展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應按照規定的程序,科學、公正、公開、公平進行。
第十二條 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遵循自愿的原則,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并由評價標識管理機構受理后應承擔相應的義務。組織評審過程中,嚴禁以各種名義亂收費。
第十三條 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評價標識的科學性、公正性、公平性負責,通過評審的項目要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項目評審情況及經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核實通過評定、擬頒發識的項目名單、項目簡介、專家評審意見復印件、有異議項目處理情況等相關資料一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通過評審的項目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編號,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編號和統一規定的內容、格式,制作頒發證書和標志(樣式見附件),并公告。
第十五條 綠色建筑評價分為規劃設計階段和竣工投入使用階段標識。規劃設計階段綠色建筑標識有效期限為一年,竣工投入使用階段綠色建筑標識有效期限為三年。
第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委托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組織開展地方相關管理和評審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負責與各地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相關單位進行溝通與聯系。
第十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各地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行監督檢查,不定期對各地審定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項目進行抽查,同時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十八條 對監督檢查中和經舉報發現未按規定程序進行評價,評審過程中存在不科學、不公正、不公平等問題的,責令整改直至取∑郎笞矢瘛1蝗∠評審資格的地區自取消之日起1年內不得開展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
第十九條 各地要加強對本地區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的監督管理,對通過審定標識的項目進行檢查,及時總結工作經驗,并將有關情況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附件:1、三星級綠色建筑標識證書
2、三星級綠色建筑設計標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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