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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綠色建筑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
時間:2020-07-07 11:50:07 作者:GBWindows 來源:原創文章 閱讀:2717內容摘要:【上海】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綠色建筑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滬建建材〔2020〕181號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綠色建筑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關單位:為適應新時代國家綠色建筑發展要求,進一步規范本市綠色建筑評價管理工作,依據國家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相關要求 , 結......【上海】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綠色建筑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
滬建建材〔2020〕181號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綠色建筑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適應新時代國家綠色建筑發展要求,進一步規范本市綠色建筑評價管理工作,依據國家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相關要求 , 結合本市新修訂發布的 《 綠色建筑評價標準 》(DG/TJ08-2090-2020),現就本市綠色建筑評價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價管理要求
(一)綠色建筑評價的申請遵循自愿原則,評價工作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
(二)本市綠色建筑評價包括竣工評價、運行評價。竣工評價應在建設工程竣工后進行,評價后授予相應的評價標識, 并在標識證書上注明“(竣工評價)”;運行評價應在建設工程 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進行(需具備一年以上完整運行數據),評價后授予相應的評價標識,并在標識證書上注明“(運 行評價)”。建設單位也可在建筑工程施工圖完成后,通過自行組織/委托設計或咨詢機構/委托評價機構等方式開展預評價。
(三)本市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有效期為三年。
(四)2020年5月1日(含)后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 2020年10月1日(含)后取得審圖合格證書/審查意見書的項目,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時均應依據《綠色建筑評價 標準》(DG/TJ08-2090-2020)進行評價。2020年12月31日 后, 相關評價機構僅受理按《 綠色建筑評價標準 》(DG/TJ08-2090-2020)申請的本市綠色建筑評價項目(竣工驗收五年內申報運行階段評價標識的項目除外)。
二、評價機構管理
(一)本市綠色建筑標識實施第三方評價,由上海市綠色建筑協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技與產業化發展中心、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承擔本市一、二、三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項目 的評價工作。
(二)第三方評價機構應具有完善的評價管理制度和專業齊全的評價專家組,并做出信用承諾。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對評價機構進行統一編號,并根據當年所評項目先后順序統一 向評價機構發放標識項目順序編號。
(三)第三方評價機構應依據國家和本市綠色建筑評價管理相關要求,結合《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G/TJ08-2090-2020), 做好以下工作:
1.擬定和發布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申報指南,健全和完善評價流程、申報要求和各類申請材料的格式樣本;
2.開展本市綠色建筑評價項目的申報受理、形式審查、評價、公示、公告、授予標識工作,并對評價結果負責;
3.竣工/運行評價時應組織專家對項目各類綠色性能指標 進行現場核查;
4.完善與標準相配套的評價項目申報和評審信息系統;
5.完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專家庫,并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
6.每月定期將綠色建筑評價項目的受理情況、評價情況和評價結果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
7.上海市綠色建筑協會應配合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做好本市綠色建筑評價標識項目的信息匯總和統計分析等工作;
(四)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加強對綠色建筑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對評價機構工作質量進行評估。
三、標識項目監督管理
(一)為保證本市綠色建筑標識項目的評價質量,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將不定期組織標識項目的監督抽查。對于抽查發現的問題,按照國家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相關要求對標識項目和評價機構進行處理。對于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標識、冒用標識或偽造標識,騙取專項扶持資金等優惠政策 的,應追究關聯單位和人員的相關法律責任。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書面形式向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反饋違反本市綠色建筑評價工作規定的各類違規失信行為。單位反饋意見須加蓋公章,個人反饋意見須署明真實姓名、身份證號和聯系電話。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上海市住房和城鄉管理委員會關于本市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滬建管〔2015〕947號)同時廢止。
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原文網址:建設管理_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http://zjw.sh.gov.cn/jsgl/20200615/54e24ab1ebfa43e68b98aa2002eab08d.html
附件:通知全文PDF下載 | 上海-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綠色建筑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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