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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甘肅省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2-06-06 12:11:03 作者:GBWindows 來源: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閱讀:1485內容摘要:各市州住建局,蘭州新區城建交通局: 為規范我省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促進高品質綠色建筑發展,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建標規〔2021〕1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甘肅省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甘肅......各市州住建局,蘭州新區城建交通局:
為規范我省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促進高品質綠色建筑發展,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建標規〔2021〕1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甘肅省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甘肅省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5月24日
甘肅省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促進高品質綠色建筑發展,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建標規〔2021〕1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標識,是指表示綠色建筑星級并載有性能指標的信息標志,包括證書和標牌。綠色建筑標識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式樣,證書由授予部門制作,標牌由申報單位根據不同應用場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條 綠色建筑標識授予范圍為符合綠色建筑星級標準的工業與民用建筑。
第四條 綠色建筑標識星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3個級別。
第五條 省住建廳負責指導監督全省一星級綠色建筑標識工作,認定二星級綠色建筑并授予標識,復核推薦三星級綠色建筑。
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地區一星級綠色建筑認定和標識授予工作,審查推薦二星級綠色建筑,預審推薦三星級綠色建筑。
第六條 綠色建筑三星級標識認定統一采用國家標準,二星級、一星級標識認定可采用國家標準或與國家標準相對應的地方標準。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國家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或相對應的地方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62/T3064,工業建筑采用國家標準《綠色工業建筑評價標準》 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國家標準《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 GB/T51141或相對應的地方標準《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 DB62/T3185。
第七條 省住建廳建立省級綠色建筑專家庫。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建立市(州)級綠色建筑專家庫,或從省級綠色建筑專家庫中選取專家。
專家應熟悉綠色建筑標準,了解掌握工程規劃、設計、施工、運營等相關技術要求,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從事綠色建筑相關工作,具有副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取得相關專業執業資格。
第二章 申報和審查程序
第八條 申報綠色建筑標識遵循自愿原則,綠色建筑標識認定應科學、公開、公平、公正。
第九條 綠色建筑標識認定流程包含申報、推薦、審查、公示、公布等環節,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專家審查。
第十條 綠色建筑標識申報應由項目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業主單位提出,鼓勵設計、施工和咨詢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報。
第十一條 申報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等相關國家標準或相應的甘肅省地方標準進行設計、施工、運營、改造;
(二)已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并完成備案;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應提供以下申報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一)綠色建筑標識申報書和自評估報告;
(二)項目立項批復、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明、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等相關文件;
(三)申報單位簡介、資質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
(四)與標識認定相關的圖紙、報告、計算書、圖片、視頻等技術文件;
(五)每年上報主要綠色性能指標運行數據的承諾函。
上述材料中,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核發或可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不再要求提供。
第十三條 三星級綠色建筑申報項目由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預審推薦至省住建廳,再由省住建廳復核推薦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二星級綠色建筑申報項目由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進行審查,在標識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寫審查意見,將審查合格的項目推薦至省住建廳,省住建廳根據申報項目情況進行復核。一星級綠色建筑申報項目由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通過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對申報綠色建筑標識項目的以下內容進行形式審查:
(一)申報單位和項目是否符合申報條件;
(二)申報項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設程序;
(三)申報項目是否有知識產權糾紛,是否存在項目成果歸屬爭議;
(四)申報項目是否發生過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五)申報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綠色建筑相關政策規定;
(六)申報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有效。
形式審查期間可要求申報單位補充一次材料。
第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形式審查后,應組織專家審查,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審查綠色建筑性能,確定綠色建筑等級。對于審查中無法確定的項目技術內容,可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
綠色建筑審查專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綠色建筑專家庫中選取。
第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優先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組織開展專家審查,以保證綠色建筑審查工作質量。
第十七條 審查結束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在門戶網站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所在地、類型、名稱、申報單位、綠色建筑星級和關鍵技術指標等。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對公示項目的署名書面意見應核實情況并處理異議。
第十八條 對于公示無異議的項目,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印發公告,并授予證書。
第十九條 綠色建筑標識證書實行統一編號。證書編號由甘肅省編號、星級、建筑類型、年份和當年認定項目序號組成,中間用“-”連接。甘肅省編號28,建筑類型代號分別為公共建筑P、住宅建筑R、工業建筑I、混合功能建筑M。例如,2022年認定的第1個2星級公共建筑項目,證書編號為NO.28-2-P-2022-1。
第二十條 綠色建筑項目應通過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申報、推薦、審查。
綠色建筑標識按照屬地化原則申報。申報單位注冊登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信息系統,填寫項目基本情況和主要技術指標信息,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準逐條對項目達標和得分情況進行自評,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省、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據標識管理權限登錄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信息系統,開展二星級、一星級綠色建筑標識認定工作。不能通過系統進行認定的特殊項目,應及時將認定信息上報至系統。
第三章 標識管理
第二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綠色建筑標識認定工作權力運行制約監督機制建設,科學設計工作流程和監管方式,明確管理責任事項和監督措施,切實防控廉政風險。
第二十二條 獲得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業主單位,應強化綠色建筑運行管理,申報單位應加強運行指標與申報綠色建筑星級指標比對,每年將年度運行主要指標上報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信息系統。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標識的公共建筑,可通過與省級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平臺數據聯網,實時上報運行指標。
第二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發現獲得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應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過2年:
(一)項目低于已認定綠色建筑星級;
(二)項目主要性能低于綠色建筑標識證書的指標;
(三)利用綠色建筑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四)連續兩年以上不如實上報主要指標數據。
第二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發現獲得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應撤銷綠色建筑標識,收回證書和標牌,并向社會公布:
(一)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
(二)偽造技術資料和數據獲得綠色建筑標識;
(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條 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采用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要求標準開展一星級綠色建筑認定的,省住建廳將責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將通報批評并撤銷認定的綠色建筑標識。
第二十六條 參與綠色建筑標識認定的專家應自覺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監督管理,堅持公平公正,回避與自己有利益關系及連帶關系的申報項目。對違反評審規定和評審標準的,從專家庫中清除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需綠色金融等政策支持的綠色建筑項目,在完成施工圖審查后,可按照相關部門要求開展綠色建筑預評價。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甘肅省綠色建筑評價實施細則>的通知》(甘建科〔2015〕13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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