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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2)
時間:2013-10-09 14:28:06 作者:綠建之窗 來源:綠建之窗 閱讀:3555內容摘要:根據《2013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計劃》,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起草了《北京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草案)》及說明,現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13年9月28日至10月17日。在此期間,歡迎社會各界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一)登陸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網站,在網站首頁右...本市鼓勵建設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和綠色生態建筑園區,既有建筑實施改造達到綠色建筑標準。鼓勵商品住房實施住宅產業化。
第二十九條【監管保障】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等部門制定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和產業化住宅年度計劃,并將任務指標分配到區縣政府。各區縣政府負責根據任務指標落實項目,并將結果報相關部門。
確定為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和產業化住宅項目,應當在土地出讓條件、選址意見書或規劃條件中明確。不符合要求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相關審渴中。
第三十條【鼓勵政策】本市對建造達到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或者住宅產業化標準的住宅項目按照規定給予補貼和獎勵。
對建造達到綠色建筑或者住宅產業化標準的保障房項目,實行土地入市評標向綠色建筑和住宅產業化項目傾斜的政策,并按照規定給予補貼和獎勵。
對強制實施范圍外的項目,實行土地入市評標向綠色建筑和住宅產業化項目傾斜的政策。
將綠色建筑和住宅產業化內容納入企業資質動態管理、信用體系管理、招投標管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中。
第三十一條【綠色評價標識和產業化未落實】市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綠色建筑評審。評審合格的,頒發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按照規定給予補貼;強制實施范圍內的項目評審不合格,或者批準的住宅產業化項目未按批復實施的,按照規定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綠色建筑評價標識。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建筑物所有權人或者運行管理單位不安裝、不配合安裝或者不按規定使用能耗分類分項計量設施的,o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十o條規定,普通公共建筑在進行改建、擴建或者圍護結構維修改造工程時,未按照規定同時進行相關節能改造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不按要求開展能源審計的,不報送能源審計結果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報送虛假能源審計報告的,依據《審計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重點公共建筑單位的實際能耗高于年度能耗限額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損壞建筑物圍護結構、采暖供熱及計量系統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后果嚴重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法律責任】公共建筑或公共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不執行公共建筑室內溫度控制規定的,由相關節能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偽造、冒用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鼓勵農民自建節能建筑】鼓勵農民在自主新建、翻建住宅與既有住宅改造中采用抗震與建筑節能設計,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和可再生能源與清潔能源。村集體組織采用統t規劃、統一建設方式實施并在規定規模以上的新建、改建、改造的項目執行本市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和抗震標準。鼓勵以產業化方式建設農民住宅,推進綠色農色農民住宅和新型農村社區建設。
市、區兩級財政對經認定符合本市農民住宅抗震節能標準和采用可再生能源與清潔能源的新建和改造的農民住宅予以補貼。
第四十條【社會監督】本市有關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受理并查處違反民用建筑節能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年月日謔凳。2001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關于起草《北京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草案)》的說明
一、立法背景
2001年8月,市政府發布《北京市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80號),依據該規定本市重點強化民用建筑規劃、設計、施工、驗收環節的行政監管機制,推廣建筑節能新技術新產品與可再生能源,組織既有建筑和集中供熱系統的節能改造,為全市的節能減排做出了重要貢獻,在新建居住建筑執行節能設計標準和禁用禁姓懲磷┑確矯孀咴諶國的前列。
進入"十一五"時期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相繼發布,建筑節泄ぷ鶻入了新的階段。工作范圍從建設活動擴展到城鄉規劃和既有建筑節能運行領域,工作任務從建設節能建筑擴展到推廣綠色建筑、綠色施工和住宅產業化。原《北京市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受當時社會條件局限,對既有建筑節能運行監管、推廣綠色建筑、住宅產業化等工作領域的相關主械腦鶉我邐瘛⑿姓監管措施沒有作出規定。相關的上位法對上述內容也沒有規范或者規定的較為原則。新時期的建筑節能重點工作面臨法律支撐力度不足的情況。
進入"十二五"時期以來,本市建筑節能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凸顯,成為綠色北京建設的重要載體、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承擔全市節能減排任務的重要領域。因此,修訂《北京市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完善推進有關重點工作的法律依據,加大調控與執行力度,是做好新時期建筑節能工作,促進首都經濟與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迫切需要和根本保障。
二、立法過程
2012年,修訂《北京市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列入市政府立法調研計劃,經過立法調研、立項論證等程序,該立法項目列入今年市政府力爭完成項目。2月份,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開始啟動規章草案起草工作,在充分借鑒國內外先進節能經驗的基t上,根據本市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重點,起草完成了規章草案,并征求了社會各方的意見,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主任會議審議,形成了《北京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草案送審稿》),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根據《北京市政府規章制定辦法》及本市立法制度規定,我們就部門報送的草案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自2013年9月28日至10月17日,共20天。我們還將通過書面征求意見、實地調研、召開d談會等形式聽取各區縣政府、相關委辦局、有關社會組織、管理相對人、法律專家等方面意見,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對規章草案進行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三、主要內容
本次立法重點結合本市建筑節能工作實際,將推進和規范的內容從建設領域擴展到城鄉規劃領域、既有建筑運行領域、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域、農村住宅節能領域,在全面執行建筑節能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升到推廣綠色建筑、綠色建筑園區和住宅產業化。立法的重點是明確新擴展領域建筑節能工作的實施主體、監管主體,明確推進各項工作的激勵或強制措施,加大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的調控能力與執行能力?!恫莅杆兔稿★w枳茉頡⑿陸民用建筑節能、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民用建筑節能運行、綠色建筑與住宅產業化、法律責任、附則等七章,共41條。
(一)總則部分
該部分共10條,主要規定了建筑節能的內涵和范圍,推進建筑節能的工作重點,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建筑節能的建設責任主體和運行責任主體,推進建筑節能 作的基本制度,以及相關鼓勵措施和政策。
在該部分中,需要社會公眾關注的是第3條,本市建筑節能的工作重點規定"逐步實行集中供熱的民用建筑熱計量收 管理"。需要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重點關注的是第6條、第7條、第9條,涉及相關主體的責任承擔、建筑材料目錄管理制度、激勵政策等。
(二)關于新建民用建筑節能
該部分共7條,主要規定了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時,需要遵循和執行的相關規定。其中,需要社會公眾重點t注的是第16條中關于供熱計量裝置,按照現行的技術標準,居住建筑應當具備分戶供熱計量溫控裝置;第17條中規定了建設單位的信息公示和明示義務,尤其是在房屋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應當明示,成為民事義務條款。另外,本章中第12條至第17條對建設單位t施工單位等提出了許多義務性要求,需要相關主體重點關注。
(三)關于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
著眼于關心民生、改善居住條件、節約社會資源,近年來本市開展了對既有民用建筑的節能改造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本次立法從固化工作成果的角度,對節能改造的基本原則、改造內容、實施主體、資金承擔等方面進行了規范。該部分共4條,全部內容與社會公眾關系密切,尤其是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所有權人。
(四)關于民用建筑節能運行
該部分共6條,對民用建筑的節能運行,本次立法重點規范的是大型公共建筑和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的節能運行管理,提出了在線監測、能源審計、能耗限額與能耗公示等制度要求。需要大型公共建筑、公共機構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重點關注該部分內容。
(五)關于綠色建筑與住宅產業化
綠色建筑和住宅產業化是近年來國家層面推進建筑節能的新重點,總體的要求是實現"節地、節能、節材、節水"以及綠色施工。本次立法從推進工作開展的角度,提出了強制性標準要求和激勵措施。該部分內容共4條,與建設開發單位關系密切,需要建設開發單位重點關注。
(六)關于法律責任
該部分共7條,主要對規章規定的具體制度和措施的保障性條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措施以罰款為主。其中第36條損壞建筑物維護結構、采暖供熱計量系統的,會涉及對個人的罰款,需要社會公眾重點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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