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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時間:2013-07-04 10:11:50 作者:suyubin 來源:綠建之窗 閱讀:1852內容摘要: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瓊財建〔2013〕841號各市縣財政局、節能主管部門,洋浦財政局、經濟發展局,陵水先行實驗區財政局、發改局: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蛋旆>...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關于印發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財建〔2013〕841號
各市縣財政局、節能主管部門,洋浦財政局、經濟發展局,陵水先行實驗區財政局、發改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0〕24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財政獎勵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發改辦環資〔2010〕2528號)和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海南省節能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瓊財建〔2012〕2217號)有關規定,為進一步挖掘節能潛力,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規范財政獎勵資金管理,馗咦式鶚褂瞇б媯我們對《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瓊財建〔2011〕1264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13年6月9日
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節能服務產業發展,規范和加強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0〕24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財政獎勵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發改辦環資〔2010〕2528號)和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海南省節能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瓊財建〔2012〕2217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同能源管理,是指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的形式約定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為實現節能目標向用能單位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支付節能服務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潤的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節能服務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狀況診斷和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運行管理等服務的專業化公司。
第三條海南省對節能服務公司實行審核備案和動態管謚貧取J〖侗赴腹芾戇湊鍘逗D鮮〗諛芊務公司備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獎勵資金由中央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省級財政負擔的獎勵資金在海南省節能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各市縣可參照本辦法精神和有關規定,在本級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獎勵資金。
第五條財政獎勵資金實行公開、公正的管理辦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支持對象和范圍
第六條支持對象。在海南省內實施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節能服務公司。
第七條支持范圍。財政獎勵資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工業、建筑、交通等領域以及公共機構節能改造項目,項目內容主要為鍋爐(窯爐)改造、余熱余壓利用、電機系統節能、能量系統優化、綠色照明改造、建筑節能改造等節能改造項目,且采用的技術、工藝、產品先進適用。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異地遷建項目;
(二)以擴大產能為主的改造項目,或“以大壓小”、等量淘汰類項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體裝置不符合國家政策,已列入國家明令淘汰或按計劃近期淘汰的目錄;
(四)改造主體屬違規審批或違規建設的項目;
(五)太陽能、風能利用類項目;
(六)以全燒或摻燒秸稈、稻殼和其它廢棄生物質燃料,或以劣質能源替代優質能源類項目;
(七)煤矸石發電、煤層氣發電、垃圾焚燒發電類項目;
(八)熱電聯產類項目;
(九)添加燃煤<燃劑類項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產的水泥生產線余熱發電項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產的鋼鐵企業高爐煤氣、焦爐煤氣、燒結余熱余壓發電項目;
(十一)已享受本省其他相關補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項<。
第三章支持條件
第八條申請財政獎勵資金的節能服務公司須符合下述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節能診斷、設計、改造、運營等節能服務為主營業務,并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核備案,或通過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審核備案。
(二)注冊資金須在200萬元及以上,具有較強的融資能力,能夠提供持續穩定的節能服務,其中申請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的節能服務公司,注冊資金須在500萬元及以上。
(三)經營狀況和信用記錄良好,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四)擁有匹配的專職技術人員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和穩定運行的能力。
第九條申請財政獎勵資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須符合下述條<:
(一)節能服務公司投資70%以上,并在合同中約定節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單個項目年節能量在10000噸標準煤以下、100噸標準煤及以上,其中申請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的工業項目年節能量須在500噸標準煤及以上;
(三)項目用能計量裝置齊備,具備完善的能源統計和管理制度,節能量可計量、可監測、可核查;
(四)改造主體在項目實施前穩定運行2年及以上。
(五)項目已備案。
第十條對申請獎勵資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用能單位與節能服務公司須參照《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中的標準合同格式簽訂。
第四章支持方式和標準
第十一條支持方式。財政對合同能源管理>目按年節能量和規定標準給予節能服務公司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及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相關支出。
第十二條獎勵標準和負擔方式。
符合中央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要求的項目,由中央與省>財政共同負擔,獎勵標準為600元/噸標準煤。其中:中央財政獎勵標準為240元/噸標準煤,省級財政獎勵標準為360元/噸標準煤。
符合省級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要求的項目,由省級財政和市縣財政共同負擔,獎勵標準為600元/噸標準煤。其中,省級財政獎勵標準為480元/噸標準煤,市縣財政獎勵標準不低于120元/噸標準煤,并且單個項目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600萬元。
第五章申報和審核程序
第十三條本省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在與用能單位簽訂合同后3個賭冢由節能服務公司向項目所在地市縣節能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提出項目備案申請。市縣節能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查后,于每個季度的首月15日前,將上一季度通過備案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以正式文件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
第十四條項目備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備案申請表(見附件1);
(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合同復印件;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書面材料。
第十五條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完工并經至少一個季度的運營后,節能服務公司向項目所在地市縣節能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申報財政獎勵資金。
第十六條申報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財政獎勵資金申請報告,搴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的基本情況、項目資金情況、項目采用的節能技術和措施、項目節能量測算和監測方法、項目實施后的經濟和環境效果評價,以及實際運行情況;
(二)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申報表(附件2);
(三)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可行性報告(含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方案);
(四)節能服務公司營業執照、項目備案審批文件等復印件;
(五)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合同復印件;
(六)是否享受其>財政資金補助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七)其他需要補充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條市縣節能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申報財政獎勵資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進行初審,核算項目年節能量,并正式行文將申報材料和初審相關材料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
第十八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經國家或省級備案的第三方核查機構對項目真實性和實際節能量等情況進行檢測和審核,并確認項目年節能量。委托審核費用參考財政性投資評審費用及委托代理業務補助費用付費管理等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第三方核查機構應獨立開展現場審核工作,并對現場審核過程和出具的審核報告承擔全部責任,同時接受社會各方監督。
第二十條省財政廳根據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審核結果,氖到獎勵資金撥付到項目所在地市縣財政局,由市縣財政局將資金轉撥給節能服務公司。
第二十一條對于一個項目實施地在2個及以上市縣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原則上由通過國家備案的節能服務公司參照本辦法第十三至十六條的規定,向簽訂合同的用能奈凰在地市縣節能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申請項目備案和財政獎勵資金。
第二十二條市縣財政局在收到財政獎勵資金后,要及時將資金撥付到節能服務公司,并會同同級節能主管部門在季后5日內填制《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安排使用情況季度統謀懟(見附件3),上報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二十三條各市縣財政部門會同節能主管部門于每年1月底前根據上年本地區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及節能效果、中央和省級財政獎勵資金安排使用結余、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等情況,編制《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年度清算情況表》(見附件4),并上報省財政廳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對申報中央獎勵資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財政部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情況、節能效果以及合同執行情況等進行檢查。
第二十五條對在我省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會同省財政廳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情況、節能效果以及合同執行情況等方面進行檢查。
第二十六條各市霾普部門要會同節能主管部門對本地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和財政獎勵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核查、監督,確保項目實施和財政資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七條節能服務公司對財政獎勵資金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獎勵資金的節能服務公司,除追繳扣回財政獎勵資金外,將取消其備案和財政獎勵資金申報資格。
第二十八條財政獎勵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規進行查處。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各市縣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和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備案。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瓊財建〔2011〕126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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