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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1-07-21 16:25:12 作者:GBWindows 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閱讀:1424內容摘要: 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推動我區綠色建筑發展,有序開展綠色建筑標識工作,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建標規[2021]1號)有關規定,結合寧夏實際,我廳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附件:1、《寧夏回......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推動我區綠色建筑發展,有序開展綠色建筑標識工作,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建標規[2021]1號)有關規定,結合寧夏實際,我廳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寧夏回族自治區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
2、《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申報書》
3、《申報聲明》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寧夏回族自治區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綠色建筑標識管理工作,促進我區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標識,是指表示綠色建筑星級并載有性能指標的信息標志,包括標牌和證書。綠色建筑標識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式樣,證書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制作,標牌由申請單位根據不同應用場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綠色建筑標識星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3個級別。
第三條 綠色建筑標識授予范圍為符合綠色建筑星級標準的工業與民用建筑。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行政區域內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業建筑等綠色建筑認定標識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五條 一、二星級標識認定采用國家標準。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工業建筑采用《綠色工業建筑評價標準》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51141。
第六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區綠色建筑標識工作,認定二星級綠色建筑并授予標識,組織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開展本地區一星級綠色建筑認定和標識授予工作。自治區建筑科技與產業化發展中心受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托,負責二星級綠色建筑認定、標識的具體組織實施等工作。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地區一星級綠色建筑認定和標識授予工作。
第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建立綠色建筑專家庫。專家應熟悉綠色建筑標準,了解掌握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等相關技術要求,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具有副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取得相關專業執業資格。
第二章 申報和審查程序
第八條 申報綠色建筑標識遵循自愿原則,綠色建筑標識認定應科學、公開、公平、公正。
第九條 綠色建筑標識認定需經申報、推薦、審查、公示、公布等環節,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專家審查。
第十條 綠色建筑標識申報應由項目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業主單位提出,鼓勵設計、施工和咨詢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報。申報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等相關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進行設計、施工、運營、改造;
(二)已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并完成備案。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應按下列要求,提供申報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申報單位提交材料如下:
(一)綠色建筑標識申報書和自評估報告;
(二)項目立項審批等相關文件;
(三)申報單位簡介、資質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
(四)與標識認定相關的圖紙、報告、計算書、圖片、視頻等技術文件;
(五)每年上報主要綠色性能指標運行數據的承諾函(申報聲明)。
申報材料要求內容真實、完整,要求所有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材料規范裝訂成冊(一式2份),并附加目錄,同時提交申報資料電子文檔。
第十二條 三星級綠色建筑項目應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組織推薦,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二星級綠色建筑項目由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推薦,并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一星級綠色建筑推薦規則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對申報推薦綠色建筑標識項目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申報單位和項目是否具備申報條件;
(二)申報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有效。
對資料不齊全的,申報單位應按要求補齊。審查不合格的,返還申報資料,并向申報單位說明原因。形式審查期間可要求申報單位補充一次材料。
第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形式審查后,應組織專家審查,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審查綠色建筑性能,確定綠色建筑等級。對于審查中無法確定的項目技術內容,可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五條 審查結束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所在地、類型、名稱、申報單位、綠色建筑星級和關鍵技術指標等。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對公示項目的署名書面意見必須核實情況并處理異議。對有異議而且無法協調解決的項目,將不予審定并向申請單位說明情況,退還申請資料。
第十六條 對于公示無異議的項目,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印發公告,并授予證書。第十七條 綠色建筑標識證書編號由地區編號、星級、建筑類型、年份和當年認定項目序號組成,中間用“-”連接。地區編號按照行政區劃排序,寧夏地區編號為30。建筑類型代號分別為公共建筑P、住宅建筑R、工業建筑I、混合功能建筑M。例如,寧夏2021年認定的第1個2星級公共建筑項目,證書編號為NO.30-2-P-2021-1。各設區市綠色建筑標識證書編號應向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申請,按授予號碼進行編號。
第十八條 綠色建筑標識可通過登錄住建部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信息系統開展標識認定工作,不通過系統認定的一、二星級項目應及時將認定信息上報至系統。
第三章 標識管理
第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對綠色建筑標識認定工作進行監督,科學設置工作流程和監督方式,切實防控廉政風險。
第二十條 獲得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運營單位或業主,應強化綠色建筑運行管理,加強運行指標與申報綠色建筑星級指標比對,每年將年度運行主要指標上報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發現獲得綠色建筑標識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過2年,并依據自治區相關規定扣除責任企業信用分:
(一)項目低于已認定綠色建筑星級;
(二)項目主要性能低于綠色建筑標識證書的指標;
(三)利用綠色建筑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四)連續兩年以上不如實上報主要指標數據。
第二十二條 獲得綠色建筑標識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一經發現,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將撤銷綠色建筑標識,并收回標牌和證書,并依據自治區相關規定扣除責任企業信用分:
(一)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
(二)偽造技術資料和數據獲得綠色建筑標識;
(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 參與綠色建筑標識認定的專家應堅持公平公正,回避與自己有連帶關系的申報項目。對違反評審規定和評審標準的,視情節計入個人信用記錄,并從專家庫中清出。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或使用者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寧夏回族自治區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寧建發〔2010〕30號)、《關于進一步規范我區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工作的通知》(寧建規發〔2018〕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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