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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印發!附解讀,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時間:2024-02-29 17:37:16 作者:GBWindows 來源:行業網站 閱讀:878內容摘要: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深圳市綠色建筑標識管理,推動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2024年2月21日深圳市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emsp......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深圳市綠色建筑標識管理,推動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24年2月21日
深圳市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促進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綠色建筑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我省綠色建筑標識申報等相關工作的通知》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標識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標識,是指表示綠色建筑星級并載有性能指標的信息標志,包括標牌和證書。綠色建筑標識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式樣,證書由授予部門制作,標牌由申請單位根據不同應用場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條 新建民用建筑綠色建筑標識認定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 50378)執行,工業建筑綠色建筑標識認定按照《綠色工業建筑評價標準》(GB/T 50878)執行;既有建筑改造項目綠色建筑標識認定按照《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 51141)執行。
第四條 綠色建筑標識授予范圍為本市符合綠色建筑星級標準的民用建筑和工業建筑。
第五條 綠色建筑標識星級由低到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
第六條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完善本市綠色建筑標識管理制度;認定一星級綠色建筑并授予標識,并按照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推進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筑標識認定相關工作;建立深圳市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并與廣東省綠色建筑信息平臺建立共享機制。
第七條 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項目、財政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大型公共建筑項目,項目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者業主單位(以下統稱申報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相應星級的綠色建筑標識。鼓勵其他建筑項目的申報單位,積極申報綠色建筑標識。
申報一星級、二星級綠色建筑標識的建筑項目應當在竣工驗收備案后2年內申報,申報三星級綠色建筑標識的建筑項目應當在竣工驗收備案后3年內申報。
第八條 不同星級綠色建筑標識由申報單位按照國家、廣東省和本市有關規定提出申請。
第九條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開展綠色建筑標識認定工作所需經費,列入部門年度預算。
第二章 一星級綠色建筑標識認定程序
第十條 綠色建筑標識認定應當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需經申報、審查、公示、公布等環節,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專家審查。
第十一條 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完成后,建設單位可以組織開展綠色建筑預評價工作。
第十二條 申報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滿足本辦法第三條中的相應標準要求;
(二)已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并完成備案;
(三)符合國家和地方綠色建筑相關法律規定。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應當在信息系統中填寫項目基本情況和主要技術指標信息,在線提交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申報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綠色建筑標識申報書;
(二)項目立項審批等相關文件;
(三)綠色建筑專項驗收前具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的綠色建筑等級符合性評估報告;
(四)申報單位簡介、資質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
(五)與標識認定相關的圖紙、報告、計算書、圖片、視頻等技術文件;
(六)每年上報主要綠色性能指標運行數據的承諾函。
第十四條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申報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進行形式審查,5個工作日內反饋審查結果。形式審查主要內容如下:
(一)申報單位和項目是否具備申報條件;
(二)申報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有效。
申報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需補充的材料,受理日期自申報材料補充齊全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五條 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審查,按照相應綠色建筑評價標準通過資料核查和現場核查的方式,審查項目綠色建筑性能,確定綠色建筑等級。
第十六條 通過專家審查的項目,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所在地、類型、名稱、申報單位、綠色建筑星級、建筑面積和關鍵技術指標等。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對在公示期內提出的意見必須核實情況并處理異議。
第十七條 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發布公告,并授予證書。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綠色建筑標識管理,對未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要求申報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由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在門戶網站上對相關情況進行公布。
第十九條 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建筑開展綠色建筑后評估工作,對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應當申報綠色建筑標識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并獲得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重點開展綠色建筑后評估工作。經后評估認為不再符合相應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的項目,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向項目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者業主提出整改意見并向社會公布。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對后評估工作進行指導與監督。
第二十條 獲得綠色建筑標識項目的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者建筑物所有權人,應當強化綠色建筑運行管理,加強運行指標與申報綠色建筑星級指標比對,每年將年度運行的建筑能耗、建筑水耗、空氣質量、聲環境等主要指標按相關要求上報信息系統。
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項目、財政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大型公共建筑項目的所有權人,在建筑或者小區公共空間顯著位置明示綠色建筑標識,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其他綠色建筑所有權人在顯著位置明示綠色建筑標識。
第二十一條 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相關專營單位或者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服務單位應當定期對綠色建筑相關設施設備進行調適、評估、維護和保養,確保節能、節水、計量等設施設備正常運行;未對建筑物節能、節水、計量等設施設備盡到調適、評估、維護和保養責任的,由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發現獲得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的,應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過2年:
(一)項目低于已認定綠色建筑星級;
(二)項目主要性能低于綠色建筑標識證書的指標;
(三)利用綠色建筑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四)連續2年以上不如實上報主要指標數據。
第二十三條 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發現獲得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的,由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提請標識授予部門撤銷其綠色建筑標識、收回標牌和證書:
(一)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
(二)偽造技術資料和數據獲得綠色建筑標識;
(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筑標識的認定,按照國家和廣東省有關要求執行。
上級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委托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初審或者認定的綠色建筑申報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在信息系統中填寫項目基本情況和主要技術指標信息。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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