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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施行!《上海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印發
時間:2025-04-05 16:14:29 作者:GBWindows 來源:原創文章 閱讀:110內容摘要:為貫徹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進本市優化營商環境,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快建筑市場信用體制建設,構建覆蓋工程建設各類企業和從業人員的信用體系,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上海市水務局、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聯合印發了《上海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第一條(目的和意義)為進一步優化營...為貫徹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進本市優化營商環境,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快建筑市場信用體制建設,構建覆蓋工程建設各類企業和從業人員的信用體系,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上海市水務局、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聯合印發了《上海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第一條(目的和意義)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加快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加強對建筑市場的事中事后監管,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信用信息,是指各方主體在建筑市場活動中產生的,可用以識別、分析、判斷主體守法、履約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本辦法所稱各方主體,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其中,從業單位主要包括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工程檢測、施工圖審查等單位。從業人員主要包括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業負責人以及其他關鍵崗位從業人員。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共享和使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管理職責)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本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的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行政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委行政服務中心”)負責信用信息日常管理工作。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上海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事務中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記錄和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特定地區管委會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記錄和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市水務、綠化市容等專業建設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專業建設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行業自律)
本市相關建筑建材業行業協會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的記錄和使用工作,并共享和使用上海市建設市場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市建管平臺”)信用信息開展行業自律工作。
第六條(記錄原則)
信用信息記錄應當及時準確、公開透明、過程留痕。按照“誰記錄、誰負責”原則,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專業建設管理部門和建筑建材業相關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信息記錄部門”)對記錄信息的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七條(基本信息)
從業單位基本信息是指工商登記或法人登記信息以及相關從業信息,從業人員基本信息是指個人身份信息以及相關從業信息。從業單位和人員基本信息從企業或人員準入以及項目參建過程中獲取。
從業單位基本信息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工商登記或法人登記信息;
(二)資質信息、安全生產許可信息(建筑業企業);
(三)人員信息(執業資格注冊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經濟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等);
(四)工程業績信息;
(五)與管理相關的其他信息。
從業人員基本信息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身份信息;
(二)注冊執業資格、職稱、崗位、技能等證書信息;
(三)工程業績信息;
(四)繼續教育和培訓信息;
(五)與管理相關的其他信息。
第八條(良好信用信息)
本辦法所稱的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場從業單位和人員獲得的與建設活動相關的國家和本市市級獎項等信息。記錄內容包括獎項或者表彰名稱、獲獎項目、等級、評獎年度、取得時間和評獎或表彰部門。上述信息由本市建筑建材行業相關行業協會或者評獎單位記錄。
第九條(不良信用信息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場從業單位和人員在從事建筑活動中,因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受到建設管理部門和專業建設管理等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措施的記錄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按照違法違規行為嚴重程度和影響程度,分為“A、B、C”三個等級。
A級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且程度輕微,不納入信用扣分的記錄信息。B級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且程度輕微以上,未達到行政處罰程度的或達到行政處罰但過追溯期的,應納入信用扣分的記錄信息。C級不良信息是指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記錄信息。
A、B級不良信用信息目錄清單另行制定公布,并根據相關規定或市場信用管理實際,定期調整發布。
第十條(不良信用信息記錄規則)
A、B級不良信用信息記錄應當通過市建管平臺開具和記錄或納入相應的行政措施單開具和記錄,并履行告知送達和異議處理義務。水務和綠化部門另有系統的,可通過系統歸集到市建管平臺。A、B級不良信用信息記錄通過市建管平臺告知當事人后生效。
C級不良信用信息記錄按照行政處罰法定程序實施,歸集到市建管平臺生效。
第十一條(信用檔案制度)
本市建立建筑市場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制度。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參與本市建筑活動前,應當通過市建管平臺完成基本信息報送后,建立信用檔案。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統一歸集到信用檔案。
第十二條(異議處理)
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對其被記錄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或者利害相關人對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向信息記錄部門書面提出申訴。委行政服務中心對建筑市場用信息進行核實和處理。水務管理部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分別對水務、綠化工程專業領域的信用信息進行核實和處理。水務管理部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和委行政服務中心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訴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和處理,并將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修改規則)
信用信息記錄后,建設管理部門和專業建設管理部門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刪除。已使用或者公開的信用信息需要修改的,信息記錄部門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水務管理部門、市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確認后,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相應的修改或者撤銷。
第十四條(承繼規則)
新設合并或吸收合并的企業,可繼承原有企業全部信用信息。重組、分立的企業,不繼承原有企業的信用信息。
第十五條(信用信息交換)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通過市建管平臺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或其他管理部門信息系統實現交換和互聯互通。
第十六條(應用要求)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應當制定辦法和標準,使用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開展信用評價工作。市、區建設管理部門和專業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在建設工程招投標、行政執法、資質資格準入、事中事后監管等活動中應用信用信息或信用評價結果。信用評價辦法和標準制定以及相關應用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公平競爭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法律責任)
信息記錄部門應當及時、準確記錄和更新信息,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或者擅自篡改信息數據。存在上述違規行為,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其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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