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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實施細則
時間:2013-02-01 21:07:00 作者:本站編輯 來源:湖北省建設廳 閱讀:2781內容摘要:湖北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管理,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建科[2007]206號)、《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建科[2009]109號)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實施細則(...湖北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管理,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建科[2007] 206號)、《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建科[2009]109號)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實施細則(試行修訂)》(建科綜〔2008〕61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是指對申請進行綠色建筑等級評定的建筑物,依據《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技術細則(試行)》和《湖北省綠色建筑評\x00標準》,按照本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要求,確認其等級并進行信息性標識的一種評價活動。標識包括證書和標志。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分為“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有效期為1年,“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有效期為3年。
第三條綠色建筑等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三個等級。本細則適用于全省范圍內住宅與公共建筑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組織管理與實施。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和管理全省范圍內綠色建筑評價標識 作,制定管理辦法,監督實施,公示、審定、公布通過的項目。對審定的項目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布,并頒發證書和標志。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當地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工作,具體組織項目申請、初評與標識的使用監督。
第五條 成立“湖北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公室” (以下簡稱“省綠標辦”)。省綠標辦設在省建設科技發展中心,負責全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日常工作,具體負責申請項目的受理、形式審查、標識與證書制作和發放、綠色建筑宣傳與培訓;負責專業評價與專家評審等有關工作程序的組織和銜接;建立并管理評價工作檔案和綠色建筑評識項目數據庫,受理查詢事務;負責將評價標識工作情況及相關材料報國家綠標辦備案,接受國家綠標辦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委托湖北省建筑科學研究設計院(下設湖北省綠色建筑技術研發中心)為技術支撐單位,負責全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專業評價工作。
第七條 湖北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負責全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專家評審,依據《湖北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工作規程(試行)》開展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條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申請由項目業主單位、房地產開發單位提出,鼓勵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請。
第九條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建成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通過工程質量驗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無拖欠工資和工⒖, 符合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管理規定以及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可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通過施工圖設計審查,且技術指標的先進性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要求的新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申請“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
(二)在節地與室外環境、節能與能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室內環境質量和運營管理等方面,綜合效果明顯。
(三)總體規劃、建筑設計、施工質量、物業管理等具有較高的水平。
第十條 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單位應向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真實、完整的申請資料。
第十一條 申請“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項目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申請書》;
(二)申請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概況:包括地理位置、建筑類型、總平面圖、結構形式、建筑面積、使用功能、示范面積、開發與建設周期、解決的主要技術問題等情況。如果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兩類,應分別注明各類建筑面積和示范面積;
2、設計文件:施工圖審查合格文件、全套施工圖,建筑節能設計說明與計算書。
3、項目總體建設目標、內容與計劃:包括采用的主要綠色建筑技術、項目的建設計劃和周期。
4、工程技術可行性方案:對規劃設計中采用的綠色建筑技術應用進行總結,并對后期的施工和運營管理提出具體的實施策略,如是既有建筑,詳細論述改造機制的可行性;
5、技術經濟分析:包括工程項目投資概算、綠色建筑增量成本概算和資金落實情況等內容;
6、效益分析:包括綠色建筑示范效果預測分析、環境影響分析、市場需求分析和示范項目推廣應用前景分析等內容;
7、項目承擔單位資質:包括建設單位和科研、設計、高等學校等技術支撐單ǖ氖盜η榭黿檣;
8、其它資料:工程立項批件、申請單位資質證明材料等。
(三)所有申請資料應裝訂成冊(“申請書”不裝入),一式4份,同時提供電子文件。
第十二條 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項目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一ǘ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申請書》;
(二)申請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概況:包括項目的地理位置、工程投資、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類型、結構形式、開發與建設周期、解決的主要技術問題等情況的說明;
2、能效測評報告。
ā3、技術總結:從設計、施工、運行等方面對節地與室外環境、節能與能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室內環境質量、運營管理等進行全面總結;
3、相關附件:工程驗收材料、檢測報告、企業資質(復印件)、申請項目的業主委員會或使用單位出具的用ㄒ餳。前期未申請過“綠色建筑評價設計標識”的還應提供設計文件,包括施工圖審查合格文件、全套施工圖,建筑節能設計說明與計算書等。
(三)所有申請資料應裝訂成冊(“申請書”不裝入),一式4份,同時提供電子文件。
第十三條 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ú棵攀盞接泄叵钅柯躺建筑評價標識申請后,對申請資料進行初評,初評認可的,在每年5月底或11月底之前逐級行文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報告,并將有關項目申請資料報送至省綠標辦。
第十四條 省綠標辦每年分別在6月和12月組織兩次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申請的審查與價。
收到各地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申請后,“省綠標辦”對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并組織湖北省建筑科學研究設計院進行專業評價;對專業評價結果符合要求的,從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中隨機抽取若干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專家評審。評審ㄔ被嵋讕蕁逗北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試行)》及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對申請項目及申請資料進行質詢、討論和評議,確定申請項目是否達到綠色建筑相應標準。需要實地核查的,評審委員會可組織核查小組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核查;核查過程中,項目所在建設主管部門和申請單位應積極配合,及時提供所需的各項資料。
第十五條 專家評審完成后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
第十六條經公示后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項目,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定,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淦嚀醵雜幸煲槎且無法協調解決的項目,將不予進行審定并向申請單位說明情況,退還申請資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對審定的項目,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編號和規定的內容、格式,制作、頒發證書和標志,并監督使用。
第十九條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持有單位應規范使用證書和標志,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評價標識進行虛假宣傳,不得轉讓、偽造或冒用評價標識。
第二十一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扣其評價標識:
(一)建筑物的個別指標與申請評價標識的要求不符;
(二)證書或標志的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要求。
被暫扣評價標識的建筑物和有關單位,經整改后,由“省綠標辦”核實,符合要求的,發還其評價標識。
第二十二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撤銷其評價標唬
(一)建筑物的技術指標與申請評價標識的要求有多項(三項以上)不符的;
(二)被暫扣評價標識超過一年的;
(三)轉讓評價標識或違反有關規定、損害標識信譽的;
(四)以不真實的申請材料通過評價獲得評價標識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監督檢查的。
被撤銷評價標識的建筑物和有關單位,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評價標識申請。
第二十三條評價標識持有單位存在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情況之一時,知情單位或個人可向省綠標辦舉報。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綠色建筑評價標準》、《湖北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未規定的其他類型建筑,可參照本細則開展評價標識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0年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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