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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全面推廣綠色建筑的意見
時間:2018-10-15 16:38:07 作者:GBWindows 來源:原創文章 閱讀:2437內容摘要: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為貫徹落實新時代綠色發展和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加快建設美麗佛山,堅定不移地推進綠色建筑發展,根據《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7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為貫徹落實新時代綠色發展和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加快建設美麗佛山,堅定不移地推進綠色建筑發展,根據《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74號)、《廣東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2011年3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十三五”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規劃的通知》(粵建科〔2017〕145號)等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快全面推廣綠色建筑提出以下意見:
一、工作思路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以人為本和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圍繞“節地、節能、節水、節材和環境保護”的綠色建筑建設要求,以標準為依據,以科技為支撐,以政策為保障,以推動政府投資公益性建筑以及城市發展新區的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以下統稱民用建筑)實施綠色建筑標準為突破口,帶動全市綠色建筑發展。
二、重點實施范圍
下列項目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規劃、土地供應、立項、建設和管理,在通過驗收前需取得綠色建筑評價標識: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保障性住房項目、政府投資公益性建筑;
(二)禪城區,南海區,順德區,高明區荷城街道(含西江新城)、楊和鎮,三水區西南街道(含三水新城)、樂平鎮等鎮(街道)的新建民用建筑項目;
(三)單體計容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含)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總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區建設項目。
三、工作目標
(一)納入綠色建筑重點實施范圍的所有民用建筑項目應按照國家現行《民用建筑綠色設計規范》進行設計建造,并達到《綠色建筑評價標準》或《廣東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的相應級別和要求,一星(含一星A、B)級綠色建筑達標率達到100%,其中新建保障性住房項目、政府投資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項目二星(含二星A、B)級綠色建筑達標率達到100%。
重點實施范圍的新建民用建筑項目以本意見施行之日起,新取得規劃條件的民用建筑項目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設計建造。對上述重點實施范圍及工作目標,上級主管部門有調整要求的,以上級主管部門相關文件要求為準。
(二)綠色建筑重點實施范圍內的以下新建建筑,實施過程中可對其不作執行綠色建筑標準要求:
1.單體建筑計容建筑面積小于3000平方米的;
2.功能單一、毛坯交樓,且屬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定義的配套商業服務網點功能(商鋪部分)的;
3.因項目條件限制無法滿足綠色建筑標準,并經市住建管理局業務主管科室會市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專家審查確認的。
(三)綠色建筑重點實施范圍內的以下改建、擴建的建筑,實施過程中可對其不作執行綠色建筑標準要求:
1.與既有建筑緊靠相連,僅有一道變形縫分隔,且與既有建筑使用功能相同的;
2.在既有建筑的基礎上加建的;
3.古建筑修繕、擴建的。
四、工作要求
(一)認真貫徹“綠色”理念。綠色建筑建設應統籌考慮建筑全壽命周期內,滿足建筑功能和節地、節能、節水、節材、保護環境之間的辯證關系,體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遵循健康、簡約、高效的建造理念,因地制宜,結合本地區的氣候、資源、生態環境、經濟、人文等特點進行建設,積極采用有利于促進建筑與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建筑形式、技術、設備和材料,努力實現人、建筑與自然和諧共生。
1.建筑節地。一是通過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約和節約程度。二是合理規劃住宅、配套公建、小區道路、停車、公共綠地等項目的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三是通過采用科學、實用、新型的建筑體系,提高住宅的有效使用面積和建筑使用年限。四是采用屋面、墻體、地面等立體組合的綠化體系,并合理配置綠色植物,提高小區單位面積的綠化率。五是科學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實現城市開發集約用地。
2.建筑節能。一是新建民用建筑須嚴格執行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立足經濟、合理、適用的建筑節能措施,積極推廣建筑節能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以及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技術一體化應用。二是合理確定建筑朝向和建筑體形系數,居住建筑滿足住宅日照標準,通過建筑自然采光、自然通風和遮陽技術等,有效節約和降低能耗。三是推廣使用節能燈具,采用聲或光控制設施,小區道路、景觀等合理配制綠色照明系統。四是公共建筑推廣采用高效、環保、節能的空調系統。五是推進既有高耗能公共建筑節能改造。
3.建筑節水。一是小區排水系統應采用雨、污分流制,設置污水和雨水的收集、處理、利用裝置,實施中水、雨水回用。二是小區道路和人行通道應盡可能采用透水性路面結構,使得雨水不斷補充地下水,有效平衡城市地面的生態系統。三是積極推廣應用節水器具。
4.建筑節材。一是積極采用新型建筑體系,大力推廣應用高性能、低能耗、可再生循環利用的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材料。二是提高建筑品質,延長建筑物使用壽命,努力降低對建筑材料的消耗。
5.環境保護。一是防治空氣污染,合理組織氣流和設置室內新風換氣裝置,廚房、衛生間應設置排風設備,采用太陽能、空氣熱能等清潔環保能源,減少室內環境污染。二是防治光污染,合理配置小區道路、庭院的燈光密度及亮度,住宅樓不宜設置立面景觀投射燈照明,住宅區內避免設置霓紅燈廣告,防止眩光和光污染。三是防治聲污染,通過合理布局降低小區噪聲干擾,建筑分戶墻、樓板和臨街門窗應采用隔聲性能好的材料和建造技術。
(二)納入綠色建筑重點實施范圍的新建民用建筑推廣利用太陽能。實行集中供應熱水的醫院、學校、酒店賓館等公共建筑鼓勵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產生熱水量應不低于建筑生活熱水消耗量的10%。鼓勵12層(含)以下新建居住建筑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鼓勵能耗較高的商業、酒店賓館等新建公共建筑配置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解決部分照明或空調制冷用電,優先采用用戶側并網方式,實現光伏發電自發自用,推廣微電網并網技術,提高光伏發電對現有電網條件的適應能力。
五、激勵措施
(一)誠信手冊加分獎勵。獲得“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或認定標志”項目的申報單位根據所獲得的星級進行加分。依據《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建筑行業誠信管理辦法》及《佛山市房地產行業誠信管理辦法》獲一星級項目的申報單位各加2分(房地產開發企業加5分),獲二星級項目的申報單位各加10分(房地產開發企業加8分),獲三星級項目的申報單位各加20分(房地產開發企業加10分)。
取得綠色建筑設計標識及取得運行標識的項目可重復加分。
(二)列入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的綠色建筑項目,建設單位依法享受該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項目建設單位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內符合相關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使用列入省推廣目錄的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和新材料的,同樣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充分認識綠色建筑的重要意義。推廣綠色建筑,不僅是發展低碳經濟、轉變城鄉建設方式、提高城鄉發展質量和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的重要內容,是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追求的一個重要體現。各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推廣綠色建筑的重要性,積極落實推廣綠色建筑的各項工作,共同促進我市城鄉建設和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二)加強部門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國土規劃、建設、財政等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意見的實施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綠色建筑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審查時予以審查。國土主管部門負責在土地供應環節明確項目的綠色建筑標準建設要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在規劃要點中增加綠色建筑等級的要求,對規劃設計單位提出的相應綠色建筑指標進行審查。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綠色建筑的建設監督管理工作,實施過程監管、驗收、評價等工作的管理細則。在工程竣工驗收前由建設主管部門轄下的質量監督機構向建設單位收取綠色建筑設計標識,未能提供的,不得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財政部門負責安排財政投資綠色建筑項目的建設資金,對項目工程概算及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
(三)加強綠色建筑項目建設全過程管理。項目建設、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嚴格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確保綠色建筑工程質量。
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增設綠色建筑專篇,明確綠色建筑建設級別標準,對擬采用的綠色建筑技術進行可行性分析,并將綠色建筑成本費用列入投資估算。設計單位應在設計文件中增加綠色建筑設計專篇,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應注明對綠色建筑施工與建筑運營管理的技術要求。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進行審查,發現建筑項目未按本意見要求執行的,不予通過施工圖審查,并將審查情況報送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的,施工圖審查單位應在民用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備案表中明確提出綠色建筑的審查意見。如在建設施工過程中發生涉及綠色建筑設計內容和太陽能應用設計變更的,建設單位應將變更設計圖紙報原施工圖審查單位進行審查,經施工圖審查單位審查合格并按規定報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實施變更。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根據相關標準、規范、設計圖紙,制訂有針對性的綠色建筑施工組織方案。監理單位應根據綠色建筑設計內容制定監理細則,對施工組織方案進行審查。
(四)加強綠色建筑項目太陽能應用建設和管理。納入綠色建筑重點實施范圍的新建公共建筑項目應積極推廣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并按照本意見及相關標準進行建設和管理。
(五)開展綠色建筑認定。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建科函〔2011〕527號)、《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關于印發〈佛山市綠色建筑認定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佛建管函〔2016〕405號)等文件要求,開展綠色建筑認定申報工作。完成施工圖設計,并達到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方可進行綠色建筑設計階段認定。
重點實施范圍內的項目不可通過進行綠色建筑認定代替取得綠色建筑評價標識。
(六)抓好宣傳培訓。各級、各部門要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普及綠色建筑知識,提高全社會對推廣綠色建筑重要性的認識,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要加強培訓,提高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掌握和應用綠色建筑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措施、科學技術的綜合水平和能力,總結推廣好的經驗與做法,深化和推進綠色建筑的推廣工作。
七、附則
本意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印發關于加快推廣綠色建筑意見的通知》(佛府辦〔2012〕51號)同時廢止。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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