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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西寧市加快推進綠色建筑發展獎勵辦法的通知
時間:2019-03-15 17:59:09 作者:GBWindows 來源:行業網站 閱讀:1900內容摘要: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辦: 《西寧市加快推進綠色建筑發展獎勵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西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9年3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西寧市加快推進綠色建筑發展獎勵辦法第一章總則&......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辦:
《西寧市加快推進綠色建筑發展獎勵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西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3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西寧市加快推進綠色建筑發展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綠色建筑規模化發展,進一步完善我市綠色建筑激勵機制,鼓勵高星級綠色建筑和規模化綠色建筑示范城區建設,充分發揮政府引導作用,根據《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推動我國綠色建筑發展的實施意見》(財建〔2012〕167號)《青海省促進綠色建筑發展辦法》(省政府令116號)《西寧市綠色建筑管理辦法》(市政府令153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重點區域綠色建筑示范項目的管理。開發區綠色建筑的獎勵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綠色建筑示范項目的申報應遵循自愿原則,獎勵工作應符合科學、公開、公平、公正和實事求是的要求。
第二章 適用范圍和獎勵對象
第四條 綠色建筑示范項目原則上從城市重點開發片區及新建的具有重大示范意義的建設項目中遴選。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示范項目,是指滿足《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等綠色建筑相關標準要求,申報評選納入全市綠色建筑示范工程,并由綠色建筑第三方評估,取得設計標識和運行標識的居住二星級及以上、公共建筑三星級綠色建筑。申報獎勵的綠色建筑示范項目應因地制宜地采用適宜的綠色建筑技術與產品,運營管理水平較高,實現社會、環境、經濟效益的統一,無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和隱患。
第六條 每個申報項目只能有一個申報主體。綠色建筑示范項目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由項目建設單位或業主單位,也可由其他單位經建設單位或業主單位授權后提出申請。
第三章 獎勵標準及政策
第七條 獎勵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的原則,接受社會和公眾監督。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財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制定綠色建筑示范項目申報指南和實施細則,做好獎勵資金申報受理、審核、公示、撥付等具體工作。
第八條 獎勵資金由全市綠色發展專項資金統一安排,不足部分從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列支。其中: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列支由收取費用的市、縣、園區(管委會)財政部門,根據收繳情況分級安排撥付。
居住建筑二星級綠色建筑示范項目獎勵標準為50元/平方米。其中獲得設計標識獎勵15元/平方米、獲得運營標識獎勵15元/平方米,申報獲得“西寧市建設綠色發展樣板城市示范工程獎牌”獎勵20元/平方米。
居住建筑三星級和公共建筑三星級綠色建筑示范項目獎勵標準為80元/平方米。其中獲得設計標識獎勵22.5元/平方米、獲得運營標識獎勵22.5元/平方米,申報獲得“西寧市建設綠色發展樣板城市示范工程獎牌”獎勵35元/平方米。
第九條 獲得“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的建設項目,給予一等獎300萬元、二等獎200萬元、三等獎100萬元的資金獎勵,資金由全市綠色發展專項資金中統一安排。
第十條 在建筑屋頂、墻面等部位實施綠化的居住建筑二星級及以上、公共建筑三星級綠色建筑,屋頂綠化面積可按照1:0.3的比例折算為建設項目綠地率指標,墻面綠化面積可按照1:0.5的比例折算為建設項目綠地率指標。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居住建筑二星級及以上、公共建筑三星級綠色建筑,在年度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等級評定中相應加分。對獲得居住建筑二星級及以上、公共建筑三星級綠色建筑運行標識的項目,優先推薦申報魯班獎、江河源杯評獎項目。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 示范項目申報由項目所在地區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進行初步審核,市綠色發展主管部門、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財政主管部門對列入申報范圍的項目進行評審,通過審查資料、現場復核、評審等形式,形成書面評審報告并核定獎勵金額,報市委建設綠色發展樣板城市聯席會議審定。審核通過后,評審結果在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獎勵資金的撥付,由申報主體提交申請報告,完成施工圖設計并通過施工圖審查獲得設計標識證書的示范項目,可申報對應階段獎勵資金。通過工程質量驗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獲得運行標識證書和標志的示范項目,可申報對應階段獎勵資金。取得運行標識并申報獲得“西寧市建設綠色發展樣板城市示范工程獎牌”的示范項目,可申報對應階段獎勵資金,申請經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財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并報市委建設綠色發展樣板城市聯席會議審定后,按相應階段撥付獎勵資金。
第十四條 在建設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財政主管部門將取消其示范資格,追回撥付獎勵資金,依法追究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監理單位、施工企業等相關責任,兩年內取消申請示范項目的資格、記入建設領域誠信記錄,并向社會公布。
1.違反《西寧市綠色建筑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
2.未按施工圖深化設計文件實施,且未經批準擅自作出重大工程變更的;
3.提供虛假資料,騙取獎勵資金的;
4.建設工程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5.其他不符合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如遇國家相關政策調整,將及時對相關內容做出調整。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4月6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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