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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關于貫徹實施《綠色建筑評價標準》 (GB/T50378-2019 )有關事項的通知
時間:2019-10-11 14:22:24 作者:GBWindows 來源:行業網站 閱讀:6856內容摘要:各盟市(滿洲里、二連浩特)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貫徹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標 準〉的公告》要求,新修訂發布的國標《綠色建筑評價標準》 (GB/T50378-2019),自2019年8月1日起實施。為做好 新版標......
各盟市(滿洲里、二連浩特)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標 準〉的公告》要求,新修訂發布的國標《綠色建筑評價標準》 (GB/T50378-2019),自2019年8月1日起實施。為做好 新版標準的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建設、施 工、設計、施工圖審查、監理、質監、標識評價機構等單位 認真學習貫徹實施《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19)。 按照新版標準規定,綠色建筑項目分為基本級、一星級、二 星級、三星級四個等級,建筑工程項目滿足綠色建筑標準全 部控制項要求并取得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意見的,可認 定為基本級綠色建筑;一、二、三星級綠色建筑應委托評價 機構進行評價。綠色建筑評價應在建筑工程竣工后進行,在 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完成后,可進行預評價。
二、 建筑工程項目自2019年7月31日(含)以前委托 設計(以項目合同簽訂時間為準)且于12月31日(含)以 前取得施工圖審查合格書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項目可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J03-61-2014)。
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設計階段評價標識并按綠色建筑標 準設計建造的項目,繼續申請運行階段評價標識的,可依據 原標準進行評價,申請日期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過 期將不再受理。
三、 自2019年9月1日起,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民用 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條例》第四十條要求,下列新建建 筑應當執行綠色建筑標準,達到綠色建筑基本級要求:
(一)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資的學 校、醫院、博物館、科技館、體育館等公益性建筑;
(二) 單體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
(三) 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區;
(四) 城市新建區、綠色生態城區的民用建筑。
四、 自治區轄區內綠色建筑評價標識項目獲得一、二、 三星級按照有關要求享受優惠政策,對達到基本級的綠色建 筑項目不享受優惠。
五、 自治區住房和建設廳將啟動修訂《內蒙古自治區綠 色建筑評價標準》(DBJ03-61-2014),地方標準的實施工 作,以標準發布實施日期為準。
各地在貫徹落實過程中有何建議和意見請反饋自治區 住建廳建筑節能與科技處、標準定額處、工程質量安全監管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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