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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虹:深圳綠色建筑補貼 政策的困惑與反思
時間:2019-10-28 22:08:01 作者:GBWindows 來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閱讀:2949內容摘要:? 2019年6月,深圳發生了3起開發商主動放棄綠色建筑財政補貼事件。據查詢,深圳市建設主管部門在2018年曾立項、評審通過5個綠色建筑項目,每個補貼額度150萬~300萬元不等,已明確“棄補”的項目有3個,“棄補率”達到60%。??在諸多企業融資捉......2019年6月,深圳發生了3起開發商主動放棄綠色建筑財政補貼事件。據查詢,深圳市建設主管部門在2018年曾立項、評審通過5個綠色建筑項目,每個補貼額度150萬~300萬元不等,已明確“棄補”的項目有3個,“棄補率”達到60%。
在諸多企業融資捉襟見肘、經營環境日益艱辛的當下,令人垂涎三尺的補貼蛋糕竟然被棄之一邊,形同雞肋,是美味蛋糕,還是陷阱?這不禁讓人疑慮。
在撥付補貼前,深圳市建設主管部門對上述項目進行現場復驗,發現大量綠色建筑運行功能未啟用,例如建筑一體化太陽能設備已拆除、中水設施停用,處于維護不善甚至“零維護”狀態。為此,深圳市建設主管部門發出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開發商反饋,寧愿放棄補貼,也不肯進行整改及持續運行。
開發商主動“棄補”的行為,一方面反映了綠色建筑長期以來的重建輕管、運營水平不高的現狀,另一方面,從經濟角度考慮,綠色建筑的運行成本高于傳統建筑,在低物業收益的狀態下,不少開發商及物業管理機構其實是把綠色建筑視為一種負擔,常因某些理由不時地停用一些綠色設施。
1 “大躍進”式發展歷程
綠色建筑作為一種可持續發展的建筑模式逐漸獲得認同,從理念正走向實踐,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理論體系和相對成熟的案例經驗。目前對綠色建筑的研究均集中在技術標準、規劃設計理念、具體建造技術、建材采購與使用等方面,少有對政策理論、經濟成本進行專題研究。
2012年5月,財政部與住建部下發了《關于加快推進我國綠色建筑發展的實施意見》,首次明確了綠色建筑獎勵標準:二星及三星級每平方米分別獎勵45元及80元,對于綠色生態城區的資金補助基準高達5000萬元。
地方隨之加大綠色建筑發展扶持機制。以深圳為例,深圳市先后印發、修訂了《深圳市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從2012年開始,對獲得綠色建筑設計標識、運行標識的項目均給予補貼。2018年修改相關管理辦法后,對獲得高星級綠色建筑設計標識項目的補貼提升到300萬元,對運行標識項目的補貼更是達到350萬元,對綠色建筑標識評價的費用也給予報銷。
補貼政策出臺后,深圳各類綠色建筑項目紛紛行動,發展勢頭迅猛。2012年,深圳宣布已建和在建綠色建筑面積突破1000萬平方米。截止2018年底深圳綠色建筑面積超過1億平方米,累計超過1000個項目獲得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新建建筑全部為綠色建筑。相比2012年,深圳綠色建筑面積翻了10倍不止。
到底是什么造就了綠色建筑火箭速度的擴張?
2 推廣中冷熱兩極
一邊是轟轟烈烈的綠色建筑“大躍進”發展,一邊是綠色建筑在終端的遇冷。
從市場反響來看,綠色建筑對消費者而言,是個相當模糊的概念。消費者購買房屋,不會考慮是否為綠色建筑,如果不涉及自身便利,更不會深究綠色建筑設施設備后續運維。
開發商在投資房地產過程中,首先考慮的要素為有效需求,其次為房地產市場的預期。房地產是否為綠色建筑,與開發商利潤、品牌增值無關聯度。作為綠色建筑最有力的推動者,已經漠視了綠色建筑的存在。
過去把綠色建筑推廣難的原因常歸結為政府激勵不足,或認為綠色建筑產生的增量成本打擊了積極性。也有很多學者將開發商和消費者不認同、不了解綠色建筑原因歸結為環保意識不夠。如果綠色建筑僅僅是“意識不到位”,那也不會出現前面“棄補”事件。
綠色建筑產業鏈中,開發商處于落實標準、引導綠色建筑建造前端。綠色建筑不只在集約資源方面實現建筑與人的可持續發展,也符合消費者個人利益,使消費者擁有舒適、環保的居所。理論上講,綠色建筑具有兩個方面的積極性,政府為了實現社會健康發展,積極推動綠色建筑,社會公眾為了個人利益選擇購買綠色建筑。與其它商品一樣,綠色建筑發展過程當中應當由政府、消費者雙方發揮作用。
目前綠色建筑的開發建設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推動。深圳市2013年發布促進辦法,廣州市在2013年出臺管理規定,各大城市在“十三·五”期間相繼印發了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實踐中,政府發揮著主導作用,在綠色建筑推廣上做了大量的工作,投入了可觀的財政經費。
現實情況只能這樣推測:各方主體對綠色建筑的反應并不相同,政府的有形之手已經過界。當有形的手伸得過長,市場無形的手缺位,使綠色建筑市場難以發育充分。
3 政府補貼產生的效用分析
按現階段的技術體系,綠色建筑必然增加建設成本。由于造價相對增加,成本回收期不可見,利潤空間有限,增量成本理論上會影響開發商投資綠色建筑積極性。
真正阻礙綠色建筑的,不在于增量成本。首先從實踐來看,增量成本整體下行。經過多年發展,綠色建筑措施日趨成熟,項目總量巨增,形成大量可復制、可借鑒的案例,致使增量成本下降,減小了一次性投資的壓力。
為使成本、效益之間具有可比性,本文采用凈現值來表示綠色建筑收益。對綠色建筑成本效益進行評價時,從開發商投資收益的角度來分析項目具有的成本項和效益項,公式如下:
公式中,C0為綠色建筑較之傳統建筑的開發商所需一次性增量成本;C1為后期運行年度所需費用;E為綠色建筑較之傳統建筑所帶來節約的費用;i為折現率;n為綠色建筑全壽命周期。
當NPV=0時,是綠色建筑成本的最大值;當NPV≤0時,開發商將理性放棄綠色建筑。
以深圳一項目為案例,該項目為市銀級運行綠色建筑,平均單位面積綠色建筑增量成本為25.3元/m2,后期需要額外增加人力、資源的投入以維持其正常運轉,產生額外運營成本2~8元/m2·月。額外運營成本過高,加上一定使用周期后更新換代、設備攤銷折舊,投入已不能抵消收益,此時開發商選擇了閑置設施,放棄政府補貼。
更為重要的是,假使增量成本處于靜止狀態,開發商也能夠有三種策略選擇對付增量成本:成本轉嫁、成本內化或兩種方法同時使用。其中,成本轉嫁是使用最為有效、快捷的手段。
3.1 增量成本轉嫁問題
房屋作為一種商品,價格由供求雙方共同決定。由于房屋建筑具有建設周期較長、價值量大、空間固定等特點,其價格具有一般商品所沒有的特點:在短時間內房屋的供給是缺乏彈性的,因此房屋市場價格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供給關系。
房屋市場需求短期內缺乏彈性,即人們所謂剛性需求。短期需求缺乏彈性的商品定價時無須考慮商品的生產成本。需求缺乏彈性表示需求量變動的比率小于價格變動的比率,商品價格提高只會引起需求量些許減少,但銷售總收入不會下降甚至上升。因此,綠色建筑在建造過程中產生的增量成本,開發商能夠輕易地將其轉嫁給消費者。
3.2 增量成本對市場均衡影響問題
房屋與一般商品不同,不僅具有消費品屬性,還具有投資品的屬性。作為投資品,其價格形成機制不僅取決于市場上的供求關系,更重點關注未來的預期收益。預期價格上漲則需求增加,預期價格下跌則需求減少,所謂的預期價格就是消費者根據以往的價格走勢、宏觀調控政策取向來判斷價值。概括來說,在投資品的市場中難以找到均衡點,消費者對房屋投資通常就是“追漲殺跌”。
以深圳為例,2000年至2008年深圳市房地產市場的需求價格彈性基本持平于供給價格彈性;2008年至今,需求價格彈性都大于供給價格彈性,即目前深圳房價居高不下主要源于需求過旺所致。
市場類型影響定價權。市場類型分為完全競爭、壟斷競爭、寡頭壟斷和完全壟斷四種,四種類型的市場中生產商的定價權力大小不同,依次由弱到強。在北上廣深等一線城市,土地資源稀缺,房屋市場位于寡頭壟斷和完全壟斷之間,開發商在定價權方面占據主動地位。近20年里,國家發改委多次公布年度價格舉報情況,舉報重災區集中于壟斷領域,房地產位列其中。
開發商擁有的定價權,決定了其對成本轉嫁的強依賴性,減少了做綠色建筑的動力壓力。
3.3 咨詢機構游說與財政補貼問題
上述成本轉嫁、消費均衡的分析證明,政府補貼在綠色建筑發展中作用有限,財政投資力度再大都無法從根本解決綠色建筑難以真正推廣的事實。
在市場缺乏動力的情況下,還是出現了大批綠色建筑,這又怎么解釋?
其一是因為地方強制推行最低星級綠色建筑;其二是關于綠色建筑產業主體問題。
政府設立綠色建筑補貼的初衷,就是對增量成本進行彌補,激勵開發商建造綠色建筑,以帶動整個產業鏈發展。
綠色建筑產業涵蓋產品生產和生產有關的服務內容,涉及勘察、規劃、設計、檢測、材料、成品生產、建筑施工與安裝、運營管理、咨詢與服務等多個單位,對產業發展具有較強的拉動力。
從上述看,處于產業鏈上游的開發商對綠色建筑推動缺乏動力。處于產業鏈下游的咨詢機構相對被動,在開發商不愿推行綠色建筑的情況下,以政府補貼為誘因,向開發商承諾,建成綠色建筑能獲取相應的政府補貼。
甚至有咨詢機構與開發商簽訂合同,承諾獲得政府補貼后,開發商才向咨詢機構支付相應的咨詢費用。此時咨詢機構已經演變成為尋求“政策租”的掮客,不單純承擔著第三方服務的角色,這在專項資金管理中是明令禁止的。政府補貼本意是通過前端建造,帶動整個產業鏈的良性發展。在實踐中,變成了咨詢單位游說開發商,共同對政府補貼進行“掘金”。
當開發商發現,綠色建筑后續運行成本不菲,后期對專業技術力量要求偏高,所投入的時間、人力、資金成本遠超過政府補貼帶來的收益時,開發商違背和約,放棄補貼。這也是本文開頭所講述的集體“棄補”事件的真實原因。
4 財政補貼給綠色建筑發展帶來的弊端
4.1 虛假“綠色”不能實現節能環保初衷,做出來的都是“假綠建”
前面已講過,綠色建筑的推廣目前有兩個途徑,一是采用行政手段強制最低星級,二是咨詢機構利用政府補貼來說服開發商。為獲取咨詢費用,咨詢機構以綠色建筑能夠獲取補貼為誘導,向開發商做出承諾。
這種短期獲取補貼的行為,導致綠色建筑設計水平和管理水平進一步降低。咨詢單位為了生存,被迫從政府補貼中獲利,極可能產生補貼的權利尋租。市場的推動主要依靠補貼推動,綠色建筑市場陷入惡性循環,政府越補越大,綠色建筑越來越假。長期以往,嚴重傷害市場信心。
4.2 補貼資金沒有按預期產生技術外溢
政府補貼資金來源于財政專項資金,資金后續使用應具有明確的目標。開發商獲取資金后,資金如何分配使用,政府方面無從得知。綠色建筑發展多年,開發商采用的技術體系并沒有進步,僅僅是在咨詢機構的配合下,以評價標準為依據,滿足相應的星級等級要求,對于綠色建筑整體考慮、長期運維、新型技術采用完全不會顧及到。補貼資金是否按預期要求投入到項目后續運行,或進行相關科技研發,無從獲取相關信息。
4.3 補貼規定缺乏經濟理論和技術體系支撐
其一,政府補貼的目的是為了扶持特定產業或企業的發展。在過去較長的時間內,綠色建筑補貼的對象主要為開發商,消費者得不到直接受益,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也難以受益,這在市場機制上不利于調動整體協調發展。目前綠色建筑補貼政策存在瑕疵,單一的無償補貼難以實現綠色建筑良性發展的目標。
其二,綠色建筑技術本身存在問題。綠色建筑涉及學科種類多,各學科早已形成獨立標準體系,使得綠色建筑技術缺乏有機協同。綠色建筑評價標準歷經修訂,部分指標設置不盡合理,居民感知性低,對推廣造成相當大的障礙。目前綠色建筑技術體系是否值得推廣、值得政府去補貼,仍是需要研究的題目。
4.4 可能滋生尋租行為溫床
理論認為,尋租是一種經濟主體憑借政府保護尋求財富轉移的行為,對經濟發展往往具有比較嚴重的阻礙作用。安同良等指出,“政府與企業間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對稱,因此政府補貼可能會引發逆向的激勵作用”,“一方面,尋租行為造成了社會資源配置的扭曲,防礙了更有效生產方式的實施,抑制了全社會從市場競爭中獲益;另一方面,它占用了本應該用于生產性的社會經濟資源,卻沒有創造成社會財富”。
補貼本質是由政府充當著資源分配決定者的角色。許多理論和實踐證明,政府補貼這種非市場化的制度安排效率低,造成資源配置的不公平、不均衡。綠色建筑補貼來源于建筑節能資金,雖已制定了專門的管理辦法,但在項目評審、排序、資助額度的核定方面,仍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
5 完善財政補貼考慮
直接對綠色建筑進行補貼并不是最合理的做法,而且每次棄貼行為對政府的公信力也是考驗。可以考慮采取一些監督機制做法,把綠色建筑的推廣權交還給企業和消費者。不見得非要短時期內大幅推廣綠色建筑,可以設想允許經過三年甚至五年的過渡期,使消費者逐步接受綠色建筑。
(1)提高財政補貼支出效益,從制度創新上改變補貼方式。在總量上,壓縮財政補貼規模;在結構上,規范補貼方式,調整分配格局。
(2)對于補貼政策走向,上策為取消,中下策為規范財政補貼的范圍和重點。廣州、北京及江蘇省部分城市正逐步削減或取消綠色建筑補貼,這并未給致力于綠色建筑的企業造成太大打擊。作為重點推廣綠色建筑的城市,市場相對成熟,產業鏈整合度較高,融資問題較小,趨向于取消補貼。也可以考慮改變綠色建筑無償資金補貼方式,取消直接補貼,嘗試建立貸款貼息基金和價格風險基金新的補貼政策。
(3)增加財政對綠色節能方面科研支持力度。消費者對綠色建筑的認同感低,理解不盡相同。現有綠色建筑技術體系仍沒有形成有機體,難以讓人體驗感知到“綠色”。對綠色節能技術集成仍有大量空間去探討。建議拋棄生硬的星級評價和財政補貼,加強基礎科技研究扶持,減少技術、標準等形成過程中的利益考慮,促進建筑真正綠色發展。
6 還需深入探討的問題
在綠色建筑發展初始階段,政府強有力的推動和扶持是有必要的。此時,政府對市場的干預范圍、方式和形式多樣,財政補貼是其中非常重要的支持手段。很多學者從實證中提出自己的觀點,“政府補貼提高了受援助企業的產出、就業及固定資產,但是考慮到補貼對未受援助企業帶來的利益損失,從整體上看政府補貼在長期中并不利于行業發展”。
“棄補”事件產生的效應不止是放棄幾百萬元的資助這么簡單,事件將波及公信力、財政預算的執行、行政成本浪費等方面。若更深入思考,引出以下問題:(1)綠色建筑補貼政策是否合理;(2)綠色建筑不“綠”,是否發展成為政績工程;(3)補貼是否影響綠色建筑行業的良性發展;(4)綠色建筑技術集成體系是否可持續、可推廣;(5)長期對綠色建筑進行補貼,是否會步入新能源補貼的后塵。
本文僅針對此次棄補事件進行分析,不能全部解答上述問題,畢竟這些問題關乎整個綠色產業的發展,業內人士有必要作進一步分析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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