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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技項目管理辦法》印發
時間:2024-11-22 16:31:53 作者:GBWindows 來源:行業網站 閱讀:327內容摘要:關于印發《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技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陜建科發〔2024〕17號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楊凌示范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韓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規范加強科技項目管理,推動全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加強工程質量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關于印發《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技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陜建科發〔2024〕17號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楊凌示范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韓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規范加強科技項目管理,推動全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加強工程質量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建科〔2009〕290號)和省科技項目管理有關規定,我廳制定了《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技項目管理辦法》,并經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執行中的情況,請及時告知我廳建筑節能與科技處。
聯系人及電話:康旭峰 029-63915778
附件:《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11月19日
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技項目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技項目的管理,促進技術創新,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技項目(以下簡稱“科技項目”)的計劃確定、申報與立項、實施與管理、驗收與結題、成果轉化與推廣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項目包括軟科學研究、科研開發、科技示范工程等。
第四條 本省范圍內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業組織等均可申報科技項目。申報單位不在本省、項目實施所在地在本省范圍內的,也可申報。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建筑節能與科技處負責統一歸口管理科技項目;廳各處室具體負責本領域的科技項目指導工作。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中心具體承擔科技項目研究等相關技術服務工作。
第二章 計劃確定
第六條 科技項目計劃確定流程包括需求征集、目錄制定、計劃發布。
第七條 廳各處室圍繞重點工作和產業技術需求,廣泛征集全省本領域科技項目需求意見,于4月底前向廳建筑節能與科技處提出年度計劃需求。
第八條 廳建筑節能與科技處綜合廳各處室年度計劃需求,制定申報指南目錄并廣泛征求意見。
第九條 廳建筑節能與科技處結合征求意見情況,完善申報指南目錄,于6月底前編制并以廳名義發布年度科技項目計劃。
第三章 申報與立項
第十條 科技項目立項流程包括立項申報、立項初審、立項審查、立項發布。
第十一條 廳建筑節能與科技處對照年度廳科技項目計劃,接收申報單位的立項申報書和申報材料。
第十二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中心負責收集科技項目的立項申報書、申報材料等,并整理和裝訂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廳建筑節能與科技處結合初步意見,分類、分專業組織專家評審,擇優遴選指標明確、影響力大、創新性強、應用面廣的科技項目。
第十四條 廳建筑節能與科技處結合專家評審意見,會商廳各處室形成立項建議名單,提交廳務會審議通過后,以廳名義正式發布立項名單。
第十五條 科技項目立項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面向“工業化、數字化、智能化、綠色化”方向,符合住房城鄉建設科技發展重點技術領域,創新性強,預期成果水平達到國內先進及以上,具有較強的推廣和應用前景,對促進住房城鄉建設轉型升級和產業結構調整有積極作用;
(二)軟科學研究應與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技術政策、產業政策、發展戰略與規劃等重大問題密切相關,為管理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的戰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項目;
(三)科研開發項目原則上應依托工程建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或國內外合作項目,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開發基礎,且能解決行業共性關鍵問題,形成新型技術體系,促進產品設備技術升級,并有較好的推廣應用前景和明顯的經濟、社會、環境效益;
(四)科技示范工程應履行工程建設立項審批程序,優先支持選用住房城鄉建設部重點推廣技術領域和技術公告中推廣技術的工程項目。選用的技術應優于現行的技術標準或具有國內領先水平。
第十六條 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及其合作單位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3年內無不良行為記錄,且逾期一年未結題項目未超過2個;
(二)第一申報單位注冊地為省外時,其申報的研究內容在我省境內有載體工程作為依托;
(三)多個單位聯合申報時,應事先以文字形式約定各方對科技成果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并按照承擔研究任務的重要性和工作量排序;
(四)申報單位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由第一申報單位出具誠信承諾書;
(五)具有完成科技項目必備的人才條件和基本技術裝備與設施;
(六)具有與科技項目相關的研究經歷和研發能力;
(七)具有完成科技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第十七條 第一申報負責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項目的實際主持人,具備相關專業副高級或博士學位以上技術專業職稱,或任單位領導職務、能確保項目的順利推進和實施成效。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必須有兩名具備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同行專家推薦;
(二)第一申報負責人每年申請科技項目不超過1個,且無逾期未結題項目;
(三)第一申報負責人與第一申報單位之間應具有勞動關系或有簽訂具體服務期限的技術服務合同,且服務期限與項目的實施期限一致,并對成果及知識產權歸屬有明確規定。
第十八條 評審要求:
(一)評審專家組由7名及以上單數專家組成,專家從廳專家庫中遴選。參加評審的專家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掌握本專業技術發展現狀和趨勢;
(二)科技項目的評審,通過評審專家審閱申報材料的方式作出評審結論,必要時可由申報單位或有關管理人員到評審現場申述或答辯;
(三)參加評審的專家應按照評審工作要求,認真審閱申報材料,給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意見;
(四)參加評審的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應廉潔自律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收受申報單位等贈送的禮品和禮金;
(五)參加評審的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應對評審結果保密,科技項目在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布之前,不得向申報單位及有關方面透露評審結果。
第十九條 科技項目所需的研究和示范經費由申報單位自籌。
本辦法明確的科技項目評審,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推薦本地區申報的科技項目,省直單位、省部屬高等院校和中央駐陜單位負責推薦本單位申報的科技項目,推薦單位對項目申報材料負責審核把關。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發布立項的科技項目申報書(一式二份)蓋章后,由廳建筑節能與科技處和項目承擔單位各自存檔,并作為科技項目實施、管理和驗收依據。
第二十二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節能與科技處根據科技項目立項情況,對項目進行動態跟蹤管理,視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對項目開展中期檢查評估工作,研究周期2年以內的項目,項目研究進展到中期時進行中期檢查評估,周期2年以上的,在項目立項后每年開展一次,項目中期檢查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是否按照申報書方案組織實施;
(二)項目取得的階段性成果及其質量;
(三)項目實施遇到的主要問題;
(四)項目下一階段的工作計劃。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中心做好相關技術服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對中期檢查評估需要整改的項目,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按照整改意見實施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者,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有權取消其科技項目資格。
第二十四條 項目監督單位為科技項目第一申報單位所在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直單位、省部屬高等院校和中央駐陜單位的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本單位推薦的科技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是:
(一)督促項目召開啟動會,審查實施方案并協調組織實施;
(二)對本單位的科技項目進行日常管理,協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檢查項目實施情況,協調解決執行中的有關問題;
(三)初步審查項目成果的技術研究報告、結題報告。
第二十五條 項目啟動會的內容包括:
(一)項目組單位討論確定研究工作分工和進度安排等事宜;
(二)項目申報單位匯報研究思路、研究背景及研究工作準備情況;
(三)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直單位、省部屬高等院校和中央駐陜單位的科技管理部門對研究工作提出指導性要求。
第二十六條 科技項目申報單位的具體工作:
(一)嚴格執行項目申報書的要求,組織項目實施,按計劃的內容和進度完成目標任務;
(二)按照檔案管理辦法,保存所有的實驗數據、研究資料、標本樣品、軟件系統、技術報告等原始文件及證件證書,并整理歸檔;
(三)接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項目監督單位的檢查和監督;
(四)項目完成后,做出全面的工作總結,提交技術研究報告,申請項目結題。
第二十七條 科技項目申報單位要按照科技項目申報書的內容和要求,按計劃進度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因特殊情況需調整計劃的,應及時提出申請,說明調整的理由并附佐證材料,明確調整的內容和時間,逐級上報批準后,按調整后的計劃進度實施。
第二十八條 科技項目執行過程中,確因不可抗因素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申報單位可向廳建筑節能與科技處申請主動終止實施。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核實確認后直接終止實施、予以撤銷,并不再組織驗收:
(一)實踐證明所選技術路線不合理,研究內容失去實用價值,在實施過程中發現為低水平重復的;
(二)依托的工程建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和國外合作項目未能落實的;
(三)骨干技術人員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技術研究開發、技術示范無法進行的;
(四)組織管理不力致使研究示范無法進行的;
(五)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嚴重污染環境的;
(六)未按有關管理規定執行的。
第五章 驗收與結題
第二十九條 科技項目應在規定的研究期限結束后三個月內,由第一申報單位向廳建筑節能與科技處提交書面驗收申請。
第三十條 申請驗收應提交立項申報書、立項文件、驗收申請書、研究報告、查新報告或第三方評價意見等相關驗收材料,經所在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有關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廳建筑節能與科技處。省直單位、省部屬高等院校和中央駐陜單位可直接將申請驗收材料報送廳建筑節能與科技處。
第三十一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節能與科技處對申請驗收材料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審查的項目將組織專家進行結題驗收。驗收依據為經蓋章確認的申報書,以及項目執行期間下達的有關文件。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中心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第三十二條 驗收采取會議評審形式。驗收委員會一般由7名及以上單數專家組成,專家應具備高級以上技術職稱;廳相關業務處室參加項目結題驗收。
第三十三條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對驗收通過的項目頒發驗收證書。未通過驗收的建設科技項目應及時進行整改并重新驗收,仍不能通過驗收的取消該建設科技項目資格。
第三十四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通過驗收:
(一)經審查未完成目標任務的;
(二)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未經申請或批準,承擔單位、負責人、考核目標、研究內容、技術路線等發生重大變更的;
(三)剽竊、抄襲他人科技成果,違反科技活動道德或有知識產權爭議的。
第三十五條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驗收的科技項目,申報單位應在規定的研究期限期滿前三個月以上以書面形式向廳建筑節能與科技處提出延期驗收的申請,并經逐級上報批準后,按調整后的時間辦理驗收手續。
第三十六條 逾期一年以上未提出驗收申請,并未按規定對延期說明理由的,取消該科技項目資格,且申報單位3年內不得申報新的建設科技項目。
第六章 成果轉化與推廣
第三十七條 對具有良好推廣應用前景的科技成果,根據《陜西省建設科技成果推廣應用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定期發布《陜西省建設科技成果推廣項目》。
第三十八條 鼓勵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驗收意見中應對適宜成果轉化的科技項目,提出科技成果轉化的建議。項目完成單位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科技成果轉化的規定,加強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建設,并支持成果完成人做好成果轉化工作。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及時指導項目完成單位根據科技項目成果,編制標準、指南、工法等,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應用。
第三十九條 對已完成的科技項目,所依托的建設項目如有符合專項資金支持條件的,鼓勵申請財政支持。
第四十條 已完成的科技項目,鼓勵其參評“陜西省科學技術獎”“陜西省專利獎”“長安杯”“華夏建設科學技術獎”等獎項。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科技創新涉及國家秘密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切實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9年11月30日自行廢止,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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